圍尖沙咀警署案 7人被判暴動罪囚36至45月

香港示意图。(图:shutterstock)

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冲突,29人被控暴动罪,分3案审理。最后一宗审结的暴动案涉及8名男子,其中一人在审讯前认罪,另6人受审后裁定罪成,7人昨日在区域法院判囚36至45个月;唯一暴动罪脱的男生因在公众地方藏武罪判囚11个月。

明报报导,法官林伟权判刑时称,本案暴动并非最严重,但案发时数百上千人在尖沙咀核心地带聚集和围堵警署,有人照射雷射光和投掷汽油弹,导致一名警员双腿5.5%皮肤二级烧伤。

林官说,无证据显示涉案被告有破坏社会行为,但他们刻意在现场逗留,等同支持其他暴动者;类似事件往往由多数不积极者鼓励少数施暴者,「后者的刑责较重,前者的刑责亦不轻」。

报导指出,本案7名暴动罪成的被告均无案底,获减刑3个月;另有人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再减刑1个月。其中吴柏熹、谭炜诚及陈振华曾出庭自辩,林官批评他们「伪辩」,不给予同意案情的扣减。此外,陈嘉患克隆氏症,林官考虑其健康状况,酌情减刑3个月。换言之,吴柏熹、谭炜诚及陈振华判囚45个月;马孝文和杨梓信囚4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