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营权买股是否意图操纵股价?学者:理由矛盾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荣誉讲座教授郭土木(右二)认为争夺经营权时,收购方从市场买进股票或与其人头帐户间之目标公司股票移转行为,因欠缺主观犯意之意图要件,应不构成操纵市场价格之犯罪。(台湾法学基金会提供)

台湾法学基金会日前举办「证券操纵行为的主观不法构成要件研讨会」,专家学者依据法务部统计,发现检察官近十年依违反《证券交易法》侦查终结近万人,有人被判10年以上重刑,但也有人无罪定谳,刑度差距极大,学者认为,国内司法实务对于操纵行为主观意图认定,欠缺明确标准,行为人为取得公司经营权合法买股,与不法操纵股价竟同时存在于判决中,理由显然前后矛盾。

学者认为,我国《证券交易法》源自美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禁止操纵行为,是两国《证交法》的共同点;但美国强调构成操纵行为需有「诈欺行为」,而我国《证交法》155条的主观要件则在于「意图影响有价证券交易价格」。因此行为人取得公司经营权为目的合法买股,与不法操纵股价竟同时于判决中,显然前后矛盾。

依据法务部统计,近十年违反《证券交易法》侦查终结近万人,裁判确定有罪近2000人,其中不少人被判十年以上重刑,但也有人无罪定谳,同样是炒股或内线交易,刑度差距如此之大;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曾诈领国票102亿元的杨瑞仁,他涉嫌炒作高兴昌遭起诉却获判无罪,成功取得大同公司经营权的郑文逸,却被判刑13年半。台北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郭大维认为国内实务对于操纵行为主观意图认定,欠缺明确标准。

郭大维认为,经营权之争往往伴随股权争夺而大量买进公司股票,甚至大量利用人头户,法官认为杨瑞仁意在入主高兴昌公司,以取得该公司经营权,「其间虽有买卖高兴昌股票之行为,然仅系该股票在需求量激增之情形下,导致之市场价格变动,原属自由市场供需调节之正常现象,自非所谓『炒作股票』之行为」。

另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荣誉讲座教授郭土木则认为,在争夺经营权时,非合意并购之未经申报公告收购股权中,收购方从市场买进股票或与其人头帐户间之目标公司股票移转行为,因欠缺主观犯意之意图要件,应不构成操纵市场价格之犯罪,并无《证交法》上操纵市场行情规定之适用。

郭土木以大同公司大股东郑文逸为例,买进与卖出之交易在主观意图上除不该当于影响行情之犯罪构成要件外,《企业并购法》第27条之立法并有其阻却违法之依据,但法院最后竟以既是合法取得经营权,但也非法意图操纵股价的竞合观点认定郑文逸违法,不无前后矛盾之处。

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陈世雄认为,郑文逸最后取得大同多数董事席次,主观上确是以参与企业经营为目的,未有操纵行为之意图,不过该判决并未就被告全部买卖所欲入主公司之股票行为合一详加审酌,只以前半年股票转让认为郑文逸意图操纵股价,且就《企业并购法》修正之第27条规定及立法理由,也未详尽说明,似有未妥。

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审判长谢静恒认为,行为人买卖股票为了炒作,或是经营权?除了客观事实拼凑,也要理解背后的合理经济目的,主观要件必须审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