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病爱女一天内「离婚又结婚」妻领呒遗属年金 原因曝

王男夫妻一天闪离、闪结,为女冲喜,再登记结婚迟卡到遗属年金,王妻提出婚姻确定之诉遭台中高分院驳回。(资料照片)

25年前为帮女儿开刀冲喜,前省府员工王男与老婆1天内白天办离婚、晚间办结婚仪式宴客,但迟至8年后才去办公证结婚、在2015年补登记,而王男隔年就身亡。主管机关认定,王男退休时并无婚姻关系,王妻仅能领遗属一次金40万元。王妻为能按月领半俸的遗属年金,以丈夫的继承人女儿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确认婚姻存在之诉,一审及二审都驳回,仍可上诉。

王妻说,因女儿幼时眼疾要开刀,夫妻为求手术顺利听信民间信仰要冲喜,两人在1997年8月2日白天办离婚手续、当晚立即在饭店办结婚典礼,有1人主婚、2人证婚人,并公开宴请亲友。

王妻说,当时因户政机关认定,他们如果当天离婚、又办理结婚登记,要罚款3000元,因而未即时办登记。王男在1998年1月16日自前省政府退休,每月领退休俸3万多元。夫妻直到2006年3月17日才到法院公证结婚,又因工作忙碌等原因,迟至2015年1月26日才到户政事务所补登记(登记两人在2006年3月17日结婚),而王男在2016年4月28日死亡。

主管机关认定,因王男退休时并无婚姻关系,王妻不能按月领半俸的遗属年金,只能领遗嘱一次金40万元。

王妻主张,依2007年5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982条规定,他们夫妻在1997年8月2日举行结婚公开仪式、有2人以上证人,双方婚姻关系应该成立,只是在户籍资料中未登记,向法院请求确认两人在1997年8月2日至2006年3月17日期间,婚姻关系存在。

台中地院家事法庭认为,王妻以女儿为被告有适格欠缺问题,《家事事件法》规定,提起争讼当事人,除有特别规定,应以他方为被告,但并未特别规定婚姻关系存在之诉,得以继承人为被告。所以,诉讼仅以配偶为被告。且王妻提起诉讼目的在领取遗属年金,提起此诉讼尚不能有效解决纷争而予以驳回。

王妻不服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民事法庭审理期间,被告王女一再表明,对父母当时的婚姻关系并没有争执。法官认为,王女不仅欠缺适格,也欠缺权利保护的必要,而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