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裁量 交给警方处理就好

由蔡英文主导的司改国是会议,第3分组的议题,也有「警察微罪处分权(双侦查主体)与监督机制设置之评估」,但,警察人微言轻,这部分在司改国是会议中,当然没做成结论。

法界人士指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的主导跟发动者都是检察官,从229条第1项到231条第1项,更直接使用「指挥」、「命令」等字眼,在在都说明刑事侦查是「检察官说了算」。

但实务操作上,绝大多数的刑事侦查工作是由司法警察机关独立搜证与调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及侦讯,再将人、卷一并移送检察机关,除了命令发回外,警察就没机会讲话,起诉与否或缓起诉等处分,也是「检察官说了算」。

警大教授章光明对此就很有意见,他认为,依「调度司法警察条例」检察官可以指挥警察办案,不过,庞大的案件量常使检察官工作超载、过劳。

他认为,警察有丰富的办案实务经验,警大毕业的警官也具有一定学识程度,赋予警察局「微罪裁量权」,检、警均为侦查主体,可让许多微罪在警察端就处理完毕,也可减轻检察官工作量,例如事证明确、刑期6月以下的微罪,可直接由警察裁量,再由检察官备查,检方认定不适宜,可改为起诉、缓起诉、不起诉等其他处置。

法界认为,社会上对让警察成为双侦查主体,还是有「不信任警察」的疑虑,主要警察兼负行政任务,担心受政治干扰,所以重建警察权威与行政中立是很重要的课题,而试行赋予警察微罪裁量权,对提振警察执法士气,有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