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停车费新标准来了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胡仁巴

2月20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乌市发改委牵头该市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1月19日印发《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细则自2024年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据悉,乌市发改委牵头该市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际,对该市于2018年试行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并经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细则》。

《细则》明确,停车服务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机场、火车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宫、体育场以及银行、保险、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单位)建筑红线内或者配套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建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兴建(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经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划定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社会资本在建筑红线外,利用公共资源独资修建的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的公共场所内设的停车场。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其他停车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细则》规定,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原则上实行计时(30分钟)为主的计时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施或者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早9:00—晚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次日早9:00。

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以及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时段免收停车服务费。医院应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顺利通行和停放。原则上不得对就诊、急诊、复诊、住院患者(或为患者服务)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

为促进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充电桩充电期间不得另行收取停车服务费。车行道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机动车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

《细则》明确,原《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发改收费〔2018〕741号)同时废止。(人民日报记者 胡仁巴)

审签:蒋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