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别手贱!台中男乱丢烟蒂酿空地大火 判决结果出炉

台中市36岁吴姓男子,未将烟蒂熄灭随手丢往草丛,进而引发火势,法官以犯《刑法》失火烧毁物品罪,判处拘役30日。(王煌忠摄)

台中市36岁吴姓男子,年初在空地抽烟后,未将烟蒂熄灭即丢往草丛,导致余焰引燃物品,烧毁香蕉树、芒果树及1辆废弃脚踏车,检察官侦结后依公共危险罪提起公诉,法官认为,吴男随手将烟蒂丢弃引燃火势,造成他人财物损害,犯《刑法》失火烧毁物品罪,处拘役30日。

检方起诉指出,吴男平时有抽烟习惯,本应注意使用打火机等火源,抽烟后应确实将烟蒂熄灭,竟疏未注意,今年初在台中市南屯区1处空地抽烟后,未确实将烟蒂熄灭即随手丢弃,因烟蒂余焰未熄灭,进而引燃火势,导致李姓地主种植的香蕉树、芒果树及不详之人弃置之脚踏车1辆烧损。

经警方调阅监视画面后通知吴男到案,并扣得打火机1个;吴男坦承抽烟引燃火势,并供称当天徒步到空地点燃香烟,抽了1口感觉头晕所以蹲下,并将未熄灭之烟蒂往路旁草丛丢弃。

法官认为吴男明知点燃香烟,应将香烟上残留之余烬确实熄灭,再丢弃至适当容器或物品之内,以免酿成火势,甚至延烧周遭易燃物品,却疏未注意及此,未将点燃之香烟完全熄灭,即随手丢弃在路旁空地之草丛内,因此引燃火势,致该处之植栽及不详之人弃置之脚踏车1辆烧损,除对公共安全发生危害,亦造成他人财物损害之违反注意义务及犯罪危害程度。

法官审酌吴男犯后坦承客观事实,态度尚可,以犯《刑法》第175条第三项「失火烧毁物品罪」,处拘役30日,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资惩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