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公布5起文旅市场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夏都西宁
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社会公布5起文旅市场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我市文旅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案普法,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一:青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青海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青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存在未按《内部资料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行为的线索后,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经查,格尔木某文化传播设计室从****机关相关人员手中承接了有关《***公报》编印发行业务,格尔木某文化传播设计室将《***公报》的印刷业务,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转交给青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且青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印刷前,未向格尔木某文化传播设计室验证有关批准文件。
处理结果: 经查,该单位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内部资料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单位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52.50元(肆仟贰佰伍拾贰元伍角整)人民币、并处罚款2万元(贰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是集政策性、指导性、知识性为一体的出版物,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著作权属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予以销售、转载文件、发表文件谋利,也不允许任何组织、个人存在涉及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行为。因此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经营行为,要合理、合法、合规执行。
案例二:青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演出举办单位未及时告知观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青海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依法核查有关营业性演出案件的通知》,《通知》内容涉及根据群众反映,2023年青海两岸音乐节举办方涉嫌虚假宣传,海报节目单有某知名乐队,而实际演出中某知名乐队没有演出的线索,对此线索,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开展线索核查工作。
经查,青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青海两岸音乐节(2023西宁市音乐节)举办方,青海某经纪有限公司是青海两岸音乐节(2023西宁市音乐节)承办方。青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演出承办方青海某经纪有限公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报批的,合法有效。青海两岸音乐节(2023西宁市音乐节)演出时长共涉及两天,期限为2天,某知名乐队的演出时间为第二天。因航班原因,某知名乐队未能在演出规定时间内抵达西宁,进行演出。演出举办方、演出承办方启动了应急预案,在第二天某知名乐队演出前,对当天的演出海报涉及某知名乐队版块的内容进行了遮挡,但未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告知观众某知名乐队不能进行演出的事实,造成青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及违规经营。
处理结果: 经查,该单位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万元(伍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营业性演出的经营单位要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要予以负责,在消费者消费后,营业性演出的经营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达到消费者预期的,要提前向消费者进行告知,切勿涉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
案例三:青海某旅游有限公司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线索转办的有关青海某旅游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经营行为的线索后,及时对转办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青海某旅游有限公司存在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经营行为(已调取证据材料确定,当事人存在的违规事实),根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该经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宁)文综改字〔2024〕248号,整改时限为15日,要求该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违规经营行为。
在整改时限到期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经营单位涉及的违规经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再次复查(已调取证据材料确定,当事人存在的违规事实),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其涉及的违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经查,该单位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单位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行社责任保险,主要在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旅行社疏忽、过失而造成事故的时候,保险公司会为旅行社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旅行社责任险是由旅行社作为投保人,主要防范经营风险;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来对旅客进行赔偿。顾消费者在选择外出时,一定要向旅行社反复确认旅行社责任险的购买情况。
案例四:韩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线索函》,具体内容为:“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日常开展的有关全国旅游监管平台合同库的网络巡查中,发现一份所属陕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境旅游合同出现异常,该合同编号为**************,签署合同出境社为:陕西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该合同签署的营业地址为:城东区新千国际**号楼青海某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查明上述合同的签订游客是由青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并交由陕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接待的,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未查询到青海某国际旅行社具有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开展出境旅游经营业务”。根据《线索函》中所反应的内容,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跨省协助调、取证据以及对3名涉事经营单位的调查询问,最终确定韩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行为(已调取证据材料确定,当事人存在的违规事实)。
处理结果: 经查,韩某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前提是要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查处无资质经营旅行社业务,不仅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加维护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五:青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线索转办的有关青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的经营行为的线索后,及时对转办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青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的经营行为(已调取证据材料确定,当事人存在的违规事实),根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该经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宁)文综改字〔2024〕002号,整改时限为15日,要求该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违规经营行为。
在整改时限到期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经营单位涉及的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再次复查(已调取证据材料确定,当事人存在的违规事实),发现该经营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其涉及的违规经营行为,已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经查,该单位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西宁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该单位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设立合法、合规旅行社的重要环节;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约束旅行社经营行为的措施;是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经营行为中,涉及旅游事故后,旅行社用于赔付消费者的保障。
来源:西宁文旅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