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差35岁的爱恋 老夫少妻却离婚收场!真实故事曝光

相差35岁的爱恋,老夫少妻却离婚收场,真实故事曝光。(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与小她35岁的女子小萱(均化名)相恋,并于2010年结婚,但行动不便的阿国近5年来独自居住,不满小萱对他都不闻不问,也都未来探视过,让他认为婚姻已经难以继续下去,因此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5款,以及同条第2项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准。

法院审理,小萱指称,双方在婚前就育有1子,但婚后阿国与其他异性同进同出,却由她工作赚取一家三口的生活费,阿国还会打骂她及儿子,因此她在2018年7月声请保护令,但在此之前,阿国早于同年6月底就已搬离住处。

小萱表示,阿国现在的住处,就是他与外遇对象同居的地方,她并非对阿国不闻不问,而是阿国是受到外遇对象指使,才会提出本件离婚诉讼,她并没有任何过失,而且为了让小孩有完整家庭,因此她并不愿意离婚。

法官考量,小萱声请保护令获准后,禁止阿国接触小萱1年。但小萱也坦承,她自2010年起便不曾到阿国的住处,且因阿国现在不能行动,若与阿国一起生活,就一定得照顾他,但她不上班便无收入,除非阿国可以支付一切生活费用及她的保险费,否则无法在一起生活。

另外,小萱辩称阿国现在与外遇对象同居,才会没有去探望阿国。但小萱所指的外遇对象,实际上是阿国代理人的助理,并且不曾见过小萱。而阿国的代理人当庭证述此事时,小萱听闻后竟又改口,指称阿国的女看护才是外遇对象。但小萱并未提出证据,因此法官认为,她指控的外遇同居一事仅是空言。

法官审酌,阿国在保护令有效期间届满后,仍未与小萱共同生活,但是小萱也自2010年就未与阿国碰面,或是前去探视,也无意再共同生活,显见双方均无改善、修复婚姻的想法,放任婚姻产生破绽。

法官认,双方婚姻状态,已达任何人处同一境况,均将丧失维持婚姻希望之程度,并且双方皆具归责性。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主张婚姻确有难以维持之重大事由存在,因而请求判准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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