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的是吴钊燮

(图/本报系资料照)

立法委员徐巧芯为问政,遮盖敏感资讯后公布外交部提供给每一位立委的所谓「密件」,遭外交部提告泄密。但若仔细审阅相关法条,会发现泄密的不是徐巧芯,而是外交部长吴钊燮。

根据外交部官方说法,「本案公文文书虽基于外交考量列为密等,但仍遵照《条约缔结法》规定,于签约后报请立法院备查,提供立法院委员参考」。没想到徐巧芯在收到「密等」的文书后,居然擅自公开,伤害外交工作,因此不得不提告云云。

然而根据《条约缔结法》第9条:「条约内容涉及国家机密者……立法院应以秘密会议为之」;第12条「协定经签署后,主办机关应……送请立法院查照。但其内容涉及国家机密者,不在此限。」

换句话说,依据《条约缔结法》,涉及机密的条约内容,外交部根本不可以直接寄送给113位委员,只能「以秘密会议为之」。不是吗?

再参照《国家机密保护法》第22条:「立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涉及国家机密者,非经解除机密,不得提供或答复。但其以秘密会议或不公开方式行之者,得于指定场所依规定提供阅览或答复」。

依该项条文文义,国家机密未经解除,行政机关只能在指定场所「提供阅览或答复」,答复是口头,「提供阅览」是书面给委员看,不是让你带走。然而吴钊燮却是直接对113 位立法委员「密件大放送」,已经该当《国家机密保护法》的泄密罪责。

还觉得不够,再奉送吴钊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50条:立法院调取之文件,「查阅人员对机密文件不得抄录、摄影、影印、诵读、录音或为其他复制行为,亦不得将文件携离查阅场所」。法律的规定很明确,立法委员真的要看机密文件,也只能在不复印的前提下不公开阅览,自己不能拥有复件。

所以事情的真相,只有两个可能,一是徐巧芯公布的不是机密,二是吴钊燮泄密,民进党挑一个承担吧。(作者为前国民党文传会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