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自燃损失谁买单?武汉蔡甸法院受理该院首例新能源车自燃案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郝丽萍

实习生 李筱玥

新能源汽车在行驶过程中自燃,这笔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院第一起因新能源汽车自燃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21年9月7日,韩文(化名)驾驶自己所有的新能源车辆行驶至武汉市蔡甸区汉宜高速处,车辆突发自燃导致车辆全车焚毁。事后,韩文联系到车辆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签订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

2021年9月23日,韩文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案涉车辆的起火部位符合位于其行李箱内左后部蓄电池处,起火原因符合电气线路故障所引起。2021年9月29日,保险公司向韩文支付了车辆赔偿款18万元。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依法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之后,保险公司将车辆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案涉车辆损失18万元及鉴定费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鉴定结果存在争议。经承办法官叶沙释明,车辆生产商申请对案涉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及缺陷与自燃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鉴定。

2024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就起火原因排除了人为原因、外来因素,结合案涉车辆的起火部位,鉴定意见书认为原车电路或电气设备存在故障引发案涉车辆行驶时产生自燃。但由于双方都无法提供案涉车辆的维修、保养相关资料,无法确定原车电路或电气设备故障是否与产品质量缺陷相关。

开庭审理中,保险公司与车辆生产商围绕争议焦点“车辆是否因质量缺陷导致火灾事故”展开了激烈辩论,双方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面对僵局,如何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承办法官叶沙介绍,考虑到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属于为生产商所控制的专门技术,且汽车的生产规模庞大、生产过程较为复杂,作为一般人无从接近与了解。“如果硬性责令一般人证明所购买产品存在缺陷,实则是强人所难。”

在本案中,案涉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事件本身,即已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并不符合人们对于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承办法官认为,案涉车辆自燃存在危及驾驶员、车辆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无论是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出发,还是出于压实车辆生产质量责任的考量,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生产商都更为适当,并由生产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蔡甸法院一审判决车辆生产商向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8万元。车辆生产商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汽车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都应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严把质量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及时召回处理。车辆使用者在日常使用中也需注意定期对车辆的电器线路、电池等进行检查保养。”叶沙法官提醒道。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