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转板细则:7大转板条件 精选层挂牌1年以上
(原标题:新三板转板细则重磅出炉!七大转板条件,精选层挂牌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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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晚,上交所、深交所相继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明确了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向科创板或创业板转板上市的条件、审核机制与程序和上市衔接安排。
整体而言,转板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1年以上,转入不同板块需满足意向板块的定位。沪深交易所对转板条件做出了细致的规定:转板应当满足5项基本条件和2项为转板上市而设计的独特条件,其中基本条件与科创板或创业板IPO条件一致。
以科创板为例,转板公司的5项基本条件为:
转板公司所选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交易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另外两个专门为新三板转板而定制的指标为:
数据显示,截至11月27日,精选层共有36家公司挂牌,且均为2020年7月之后才挂牌。换言之,首批转板公司或将在2021年7月之后出现。
在转板审核方面,时效性加快,交易所审核问询时间由6个月压缩到4个月。据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依法无需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由沪深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以创业板为例,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转板上市的决定;转板公司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2个月。
在转板之后的衔接方面,转板上市与直接IPO存在诸多不同。
在股份限售衔接方面,明确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转板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若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主体的限售期为36个月。
在转板后的持续督导衔接方面,持续督导期为转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但转板公司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时已在精选层挂牌满2年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在科创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