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鉴识楷模」染毒 博士警官遭免职讨退休金败诉

刑事局「鉴识楷模」染毒 博士警官遭免职讨退休金败诉。(中时资料库)

刑事局前黎姓警官涉嫌持毒遭逮,被记2大过免职。黎男不服提行政诉讼,主张应撤销处分并受理他的退休申请。北高行认为,警政署、刑事局惩处无违误,日前判黎男败诉。可上诉。

全案起于,北市警于民国110年3月3日网路巡逻钓到1名毒犯,并假意相约开毒趴;警员赴约后发现对方持有毒品并立即逮捕,经查为刑事局指纹科前黎姓警务正。

黎姓警务正于同年3月9日向刑事局申请2天后自愿退休遭拒;隔天刑事局召开考绩委员会,认定黎男严重损害公务员声誉,决议免职并记2大过;黎男不服,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复审遭驳,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讼。

黎男提告主张,员警酒驾通常仅被记1大过,他涉犯危害公众情节较轻的「持有并施用毒品」行为,却被记2大过并处分免职,显然违反平等原则。

黎男主张,他工作逾25年,曾获选鉴识楷模,因他思虑不周、一时触法,已获检察官缓起诉处分确定,并经医师诊断无成瘾,若失去申请退休资格,将影响生计,警政署应撤销免职处分,刑事局应受理他的退休申请并核转铨叙部。

警政署答辩指出,黎男行为符合考绩法第12条所定1次记2大过情节,也符合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的免职权限;刑事局表示,案发后隔1天即函报警政署,建请处分免职并先停职,且当时毒品案未侦结,才未受理黎男的退休申请。

合议庭认为,警政署、刑事局处分的行政程序与裁量,于法无违误,且黎男被刑事局处分免职,仍可觅得其他机关再任公务员,得依法申请退休,因此判决黎男败诉。可上诉。(编辑:方沛清)11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