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局警官持毒 興訟抗免職及討退休金敗訴確定
刑事局前黎姓警官涉嫌持毒遭逮,被记过免职。黎男兴讼主张应撤销免职处分并受理他的退休申请,不服一审判败诉,提起上诉。二审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驳回上诉确定。
全案起于,北市警于民国110年3月3日网路巡逻钓到1名毒犯,并假意相约开毒趴;警员赴约后发现对方持有毒品并立即逮捕,经查为刑事局指纹科前黎姓警务正。
黎姓警务正于同年3月9日向刑事局申请2天后自愿退休遭拒;隔天刑事局召开考绩委员会,认定黎男严重损害公务员声誉,决议免职并记2大过;黎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
黎男主张,员警酒驾通常仅被记1大过,他涉犯危害公众情节较轻的「持有并施用毒品」行为,却被记2大过并处分免职,显然违反平等原则。
黎男主张,他工作逾25年,曾获选鉴识楷模,因他思虑不周、一时触法,已获检察官缓起诉处分确定,并经医师诊断无成瘾,若失去申请退休资格,将影响生计,警政署应撤销免职处分,刑事局应受理他的退休申请并核转铨叙部。
警政署答辩指出,黎男行为符合考绩法第12条所定1次记2大过情节,也符合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的免职权限;刑事局表示,案发后隔1天即函报警政署,建请处分免职并先停职,且当时毒品案未侦结,才未受理黎男的退休申请。
一审认为,警政署、刑事局处分的行政程序与裁量,于法无违误,且黎男被刑事局处分免职,仍可觅得其他机关再任公务员,得依法申请退休,判决黎男败诉。
黎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日前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 珍爱生命,向毒品说 NO!毒品危害防制咨询专线 0800-77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