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资金、礼品 来自中共公务单位就犯法
《反渗透法》立法过程屡生争议,图为国民党立法院党团2017年举行记者会表达反对。(本报资料照片)
今年九合一选举,检察官首度依《反渗透法》起诉以大陆制快筛剂贿选的北市里长候选人,由于《反渗透法》立法过程屡生争议,因而引发竞选物品是否因大陆制,致生触法的疑虑,事实上,只要是候选人竞选资金或礼品,被认定是中共政府、党务或公务机构等「渗透来源」资助提供,无论价格多寡,都构成犯罪。
依这起陆制快筛贿选案为例,里长候选人以陆制快筛剂作为选举宣传品,因价格不菲,超过候选人赠送文宣礼品的「30元贿选门槛」,已有动摇或影响有投票权人之投票意向的可能性,因此光是自费赠送快筛,就已涉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投票行贿罪。
但当检调深入追查购买快筛的资金来源时,发现并不是候选人本人或桩脚、金主出资,而是由陆方公务机构、台办组织「台湾事务工作部」无偿提供,进而涉犯《反渗透法》。
依《反渗透法》规定,不得受「境外敌对势力」及「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从事选举活动,其中「渗透来源」是指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主要是中共政府及党务、公务机构。
由于中共的公务机构,多半具有党务、军方背景,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十六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办公室、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七办公室、中共福建省委员会办公厅等,办公室成员通常身兼解放军军官、政府官员、民间社团人士身分,因此只要被认定是由他们提供资金、物品赞助竞选活动,就构成《反渗透法》。
《反渗透法》规定,候选人、桩脚只要受中共公务机构资助从事竞选活动,依法可处5年以下徒刑,若涉及贿选,则加重其刑至1/2;其中《选罢法》投票行贿罪法定本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加重刑度后为4年6月以上、15年以下徒刑,刑责并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