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法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走出去”

人民网南宁7月29日电 (冯肖慧)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开拓市场是激发中小企业活力的客观需要。《条例》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供需对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中小企业搭建走出去的平台。

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规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采购上,明确规定应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注册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规定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采购人应适当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

在供需对接上,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进出口经营、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原产地证明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支持中小企业加大对东盟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等的市场开拓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品牌投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实施品牌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