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推进加氢站建设出实招,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审议通过

记者6日获悉,《广州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审议通过。《办法》指出,市、区政府各部门将对建成并投用的加氢站加大鼓励、扶持政策,通过资金配套扶持、金融贷款扶持、用地政策支持等手段,推动加氢站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氢站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加氢站经营主体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鼓励各企业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

《办法》所称的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罐)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及专门设施,包括制加氢一体站、固定式加氢站和撬装式加氢站。

《办法》指出,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各企业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广州鼓励各企业推进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等合并建设的油、氢、气一体化综合能源站。加氢站的规划,则按照适度超前原则。

广州将重点支持油、氢、气一体化综合能源站、制加一体站建设,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在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现有加油(气)站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站可视为已纳入加氢站专项规划。

《办法》明确,在符合广州市加氢站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路线,在满足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建设自用加氢站。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广州市加氢站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加氢站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区的加氢站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氢站建设项目审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协调各相关主管部门,推进项目落地。

加氢站需建立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

《办法》指出,加氢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或专业主管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设计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许可申请工作。

按照《办法》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办法》要求,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加氢站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保存以下数据,其中音视频连续录制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三个月;非音视频连续录制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这些非音视频连续录制数据包括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标定记录),充装、加注信息,安全监控系统数据,氢气质量记录,隐患、事故处置记录,应急演练记录,人员培训记录……

《办法》还提出,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信息录入广州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对加氢站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每年组织相关专家或安全评价机构对加氢站的日常运营进行安全评估,并将结果报送辖区内城市管理部门。

明确加氢站加氢作业应遵守相应规定

《办法》指出,加氢站不得为有下列情形的用氢车辆加氢,其中包括车辆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未悬挂汽车牌照的;氢气瓶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氢气瓶未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的;氢气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办法》还提出加氢站加氢作业时应遵守的规定。其中加氢站应指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加氢作业监护,每部加氢机应有一名以上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站在车辆侧面引导车辆进站,并与加氢岛保持安全距离;检查车辆储氢瓶、阀门等是否齐全;加氢胶管不得交叉或与其他设施缠绕;加氢过程中应监视加氢机计量仪表,操作人员不可中途离开车辆;加氢过程中禁止清扫、维修车辆等容易产生静电的一切危害作业安全的活动。

【南方+记者】马艺天

【作者】 马艺天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