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安陕西法制在线 | 宝鸡市某诊所使用过期药品案

2022年,宝鸡市药品监管部门对一起某诊所使用过期药品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及时纠正了医疗机构违法用药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情概述

2022年4月28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宝鸡市药品监管部门对某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诊所的货架及诊疗区内摆放的黄芪中药配方颗粒、木竭胶囊等9种药品超过有效期,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088.1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上述药品应当认定为劣药。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5月16日,宝鸡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该诊所处以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10倍罚款,即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过期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消费与合规提示

医疗机构是群众日常就诊用药的主要渠道。本案中,该诊所使用过期的药品,使得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风险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章对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作出规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作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全面落实用药安全相关制度。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和使用药品时,要选择正规药店或者医疗机构,并在药师或者医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在购买和使用前,要仔细查看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或说明书是否注明“国药准字”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以及有效期等信息,同时要查看了解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做到正确选用药品,远离安全风险。(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刘旸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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