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民操控145个账户,违规交易8只个股获利,被罚没近6亿
临近年底,一则来自中国证监会官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让人直呼“疯狂”。
一名称作王宝元的男子控制145个证券账户,在不到一年的时间中操纵吉林高速、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等8只股票获利逾1.43亿元,最终被罚没逾5.71亿元。
操作145个证券账户,违规交易“吉林高速”等8只个股获利
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为实施操纵行为,王宝元共控制并使用“林某云”渤海证券账户等145个证券账户违规交易8大个股。
其中,第一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24个账户,第二轮操纵“吉林高速”使用32个账户,操纵“大连热电”使用22个账户,操纵“宜宾纸业”使用18个账户,操纵“绿城水务”使用19个账户,操纵“宁波热电”使用27个账户,操纵“哈森股份”使用26个账户,操纵“友邦吊顶”使用23个账户,操纵“大庆华科”使用54个账户。
单个来看,2020年2月3日至3月11日,5月28日至6月15日,王宝元控制接连控制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吉林高速”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上千万。
证监会查明,王宝元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吉林高速,操纵意图明显,造成吉林高速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此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在第二轮操纵期间,账户组对倒交易吉林高速。
此外,王宝元还分阶段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大连热电、宜宾纸业、绿城水务、宁波热电、哈森股份、友邦吊顶、大庆华科等7只个股,操纵意图明显,造成这些个股的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相关人员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王宝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王宝元及其代理人请求从轻处罚,证监会:本案量罚幅度适当
在听证过程中,王宝元及其代理人提出4大理由请求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
其一,账户控制认定有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145个证券账户中,异议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所用的MAC、IP地址码与王宝元控制的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所用的MAC、IP地址码不重复;另有他人控制、使用上述异议账户;以及王宝元与上述异议账户不存在交易涉案股票的资金往来。
其二,涉案交易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根据涉案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以及各项交易指标统计,当事人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不明显,报撤单情节、对倒交易情节显著轻微,对涉案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影响极小。
其三,获利金额认定有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应扣除非由王宝元控制的证券账户的盈亏金额,扣除大盘指数、行业指数自然涨幅增加的盈利金额部分。
其四,量罚幅度过重。一是王宝元存在积极配合调查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法定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没一罚三”量罚幅度过重,与处罚惯例相左。
而证监会认为:本案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准确。具体来看,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其他账户存在设备关联,结合王宝元在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中的自认及他人指认,足以认定。
证监会还认为,当事人在2020年2月3日至11月6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145个证券账户,采取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8只股票,影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与同期上证综指或深证综指最高偏离31.79%。当事人在涉案期间采取多种操纵手段反复多次实施操纵行为,实施违法行为时间跨度长,涉及的股票只数多。其长期采用配资方式借用他人账户,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数量大,且账户组股票交易量大,因此,不属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
此外,证监会认为本案,获利金额认定无误,量罚幅度适当。
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王宝元违法所得1.43亿元,并处以4.28亿元罚款。
来源:新京报贝壳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