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光大证券员工利用亲属账户违规买卖股票

北京证监局12月30日公告,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王国庆,任期期间利用“王国庆”“王某辉”“王某秀”“郁某莉”“王某茂”五人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

其中,“王某辉”系王国庆的妹妹,“王某秀”是王国庆的配偶,“郁某莉”是王国庆的岳母,而“王某茂”则是王国庆的岳父

据悉,王国庆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担任光大证券电子商务总部上海运营部团队主管;2007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17日,在光大证券上海淮海中路营业部担任柜员;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9月5日,在光大证券上海淮海中路营业部担任营业部业务推动岗兼融资融券专岗

在200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任职期间,王国庆利用“王国庆”“王某辉”“王某秀”“郁某莉”“王某茂”等证券账户违规买卖股票金额累计11.35亿元,共获利823.64万元。

此外,2017年6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沪02刑初60号》认定,王国庆利用未公开信息实际控制、使用“王某秀”“郁某莉”“王某茂”“袁某华”等6个账户,非法获利896万余元。

由于“王某辉”“郁某莉”“王某茂”证券账户,根据资金来源于王国庆夫妻的占比折算,综合认定王国庆买卖股票违法所得为357.14万元。

最终,北京证监局认定,王国庆的行为了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经复核,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王国庆违法所得357.14万元,并处以1071.42万元罚款。(冯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