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证券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员工泄露客户账户持仓信息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 证监会网站18日公布了关于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员工林楚强在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向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二是为维护与他人关系,泄露客户证券账户持仓信息。

林楚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林楚强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该营业部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网站同日公布的关于关于对林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林楚强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林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明确利益冲突的审查机制、处理原则和方法,防范因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出现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每年开展覆盖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培训和教育,把廉洁文化建设贯穿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强化形势教育、纪法意识、警示震慑、示范引领,弘扬崇廉拒腐的社会风尚,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提高工作人员廉洁意识。在新员工入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新员工入职时及全体工作人员每年定期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其他风险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通过违规提供交易通道,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二)通过内幕交易,或者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相互交易,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通过为交易者提供期货配资、非法融资或者变相非法融资服务,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四)通过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与关联公司之间、与交易者之间、在服务的不同交易者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未公平对待交易者;(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员工林楚强在你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向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二是为维护与他人关系,泄露客户证券账户持仓信息。林楚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林楚强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你营业部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

关于对林楚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楚强: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向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二是为维护与他人关系,泄露客户证券账户持仓信息。你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