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个资挪公用 民众告官扳回一城

蔡季勋等8人分别以存证信函向卫福部、健保署及国家卫生研究院等单位表示,拒绝卫福部及其所属机构将其所搜集有关他们8人的个人健保资料释出给第三者,用于健保相关业务以外的用途。

卫福部等复函表示,因办理全民健康保险业务,而拥有全国民众的纳保与就医资料,为促进国内全民健康保险相关研究,以提升医疗卫生发展,对外提供利用时,均依行为时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旧个资法)的规定办理,并有严格的资料管理措施,以保障研究资料被合法合理使用。

蔡季勋等人不服,循序打起行政官司。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认为,卫福部等单位将蔡季勋等人的个人健保资料,提供予国家卫生研究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险研究资料库」等用途,符合旧个资法第8条第7款所订「为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无害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者」要件,也与新个资法第16条第5款、第6条第1项第4款规范意旨没有违悖,而得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因此认定,卫福部不同意蔡季勋等8人的拒绝的作法,合乎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这项判决,蔡季勋等人并不服气,立即提起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说,本件争讼适用的法条应该是新个资法第15条公务机关搜集、处理个资应有特殊目的,及第16条公务机关利用个资应限于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内,并与搜集的特定目的相符的规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审法院既然引用法条有误,即应予以废弃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至于,在正确的法条下,本件争讼到底是原告对,还是被告对,当由原审法院调查清楚后加以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