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转出的进项税额还能转回吗?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在中秋节也有对外销售月饼的业务,我们做月饼用的烤箱等设备都是企业食堂里的。这些设备的进项已在之前已作转出处理。那请问这些设备的进项现在能转回来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项税额中抵扣。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文件,这里包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指的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与生产经营混用的设备进项是允许抵扣的。财税[2016]36号文件还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所以,贵公司食堂中原已作进项转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用于月饼销售的次月按上述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