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本报评论员栗玉晨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着力破解生态文明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利于推动构建与美丽中国建设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我们期待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更快一点,保护生态的法律制度更严一点,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4年上半年依法从严惩治各类污染环境犯罪有关情况。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污染环境犯罪668件1597人。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大背景下,跨地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屡禁不止,传统重污染行业非法排污问题仍较突出,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个别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帮助掩盖污染真相等污染环境犯罪问题就显得尤为触目惊心,仍需综合施策、深化治理。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新时代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美丽中国”写进党章和宪法,成为全党意志、国家意志和全民共同行动。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生态文明综合执法改革向纵深推进,并建成了覆盖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生态环境审判体系、公益诉讼检察体系,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成就举世瞩目。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当前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项。比如,环境立法属于行政法部门,资源立法属于经济法部门,导致法律授权的管理部门多、权限范围广、职责交叉重叠与空白漏项并存,法律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足;再如,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执法所用,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提供的裁判性规范明显不够;又如,生态环境分局作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需要履行法定职责,但法律未明确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派出机构无独立执法权。县级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权来源不明、不设区市的执法权委托权限不明、实践中探索的“局队站”机制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也直接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质效。基层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不足、经费保障不够等问题也较突出。

我们看到,一些地方少数企业因自身处置能力不足、处置成本过高等,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外地甚至外省,污染当地的土壤、水体、空气,危害生产生活秩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的企业为增加生产时间,同时缩减废气、污水的治理成本,通过各种方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个别检测机构、监测机构受利益驱使,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产生废物的主体掩盖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污染。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亟须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密的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这为从制度和法治层面合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一方面,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结合起来,有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垂直管理机构和地方协作配合机制,可以提升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通过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不断完善公益诉讼,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让破坏环境者无处遁形。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着力破解生态文明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利于推动构建与美丽中国建设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我们期待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更快一点,保护生态的法律制度更严一点,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