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要说-学运自诉案 不应传讯

层层保护 太阳花学运引爆324政院流血冲突事件,台北地院受理提告,30日传唤行政院长江宜桦(中)等人出庭应讯,庭讯后在随扈的簇拥下离开,创下现任行政院长被以杀人罪传唤的司法新纪录。(陈志源摄)

台北地院审理「323攻占行政院『杀人未遂自诉案』」,传讯行政院长及3位警政首长的审理程序,涉有违背刑事诉讼法制;行政院长及3位警政首长则可不必到庭。

首先,本件「『杀人未遂』自诉案」,涉有不符合诉讼要件。自诉人及代理律师却未能在所提呈证据中,具体指出:行政院长及3位警政首长,如何与执行驱离的警察,涉有「犯意联络与行为分担而应成立『杀人共同正犯』」?抑且,自诉人并未追诉执勤警察,又如何可以「跳跃式的自诉行政院长及警政首长」?自诉人等显系在欠缺共犯证据而仍蓄意利用自诉达到「羞辱行政院长及警政首长的目的」。本案根本不具备提起自诉的法定要件;法院即不应传讯4位被告。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应就犯罪事实负举证责任,自诉案件的审判庭只能够就自诉代理律师已经提出附卷的犯罪证据,践行调查与辩论而已;反之,自诉庭法官不能另就自诉卷宗内所不存在的证物,越俎代庖的代替自诉人再去「行文政府机关调取公文书」;抑或以「传讯官员做为证人」而进行证据调查。

简单的说:审判庭法官只是依据宪法实施审判职权的「听讼法官」;自诉庭法官也不是「代表国家实施追诉犯罪权力的『检察官(公诉人)』」。

因此,台北地院行文警政单位要求调阅或查扣「323攻占行政院驱离现场纪录」或「行政院对警政机关下命执行驱离的公文或电话纪录」云云,均属违背刑事诉讼法制而构成无效。被告可以提出异议。

学运人士一再对外表明:「323学运自诉案」就是要给予马政府及全体警政机关一个「羞辱性的司法教训」。依据上述「自诉欠缺『被告犯罪证据』之法定要件」暨本项「利用自诉达到『恫吓』之不法目的」等两项诉讼要件瑕疵,台北地院的林呈樵法官固不应先行传讯4位被告;4位被告亦可不必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