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女儿成非婚生办结婚登记 男出轨要赔150万!用这招赢了

忧女儿成非婚生办结婚登记,男方出轨要赔150万,想到结婚证人要件不符,诉请婚姻无效赢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与女子小萱(均化名)育有1名未成年女儿,当初为了避免女儿成为「非婚生」,就在小萱在医院待产时,双方签订结婚书约并登记。不料,隔年阿国因损害小萱配偶权,协议离婚时,明定阿国要赔150万元,阿国为了不想赔这笔钱,就想到当时的结婚证人,签名是他代签的,因此诉请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阿国指称,结婚书约上的2名证人签名,是他的母亲及妹妹,经过授权后代理签署,但她们并未亲自到场,也没有亲自确认,他与小萱的结婚真意,因此欠缺民法第982条所定要件,依民法第988条第1款规定,他们的结婚自属无效。

小萱辩称,当她发现怀孕时,阿国表示不会让小孩是非婚生,还要她留下孩子,并且马上与她前往娘家,向她的母亲提亲,也前往她先父的灵骨塔上香并面告,显见双方是有结婚意愿。

小萱表示,她有见过阿国的父母数次,阿国的父母及妹妹都知道她怀有阿国的小孩,也知道她与阿国有结婚之意,因此他们的婚姻自始有效,阿国只是因为婚内出轨,在签离婚协议书时,同意赔偿她150万元,阿国事后因为心有不甘,才会提出诉讼想要规避责任。

法官考量,小萱透过诉讼代理人表示,结婚事宜是阿国与自己的家人联系,而小萱与她的家人联系,小萱在过程中,并没有直接跟阿国的家人接洽,小萱也不争执2位证人未见证她有结婚真意。

法官认,小萱原本有委托自己母亲担任结婚证人,但因阿国遗失该份委托书后,阿国就临时请求母亲及妹妹,出具委托书担任证人,而且小萱未曾向阿国母亲及妹妹表达结婚意愿,因此她们未曾亲自见闻小萱有结婚真意。

法官审酌,阿国的母亲及妹妹不具备证人资格,阿国与小萱结婚时欠缺二人以上证人之要件,依民法第988条第1款规定「结婚无效」。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诉请确认结婚无效,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