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滕州如何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枣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问答

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需要认定房屋套数吗?

不需要,对于购房人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本次优化枣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划分?

申请人在枣庄市范围内新购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区(市)唯一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认定。这里的区(市)范围是以枣庄市行政区划为标准,即五区一市(薛城区、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滕州市)。薛城区和高新区同属一个行政区。

例如,张某,之前购房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已经结清。2024年9月在滕州市购买一套住房,该房屋为张某家庭在滕州的唯一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利率、首付款比例执行。

其他条件不变,若该房屋非张某家庭名下在滕州市唯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区(市)范围内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唯一住房是指家庭在新购房所在区(市)范围内的唯一自住住房,商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均不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

例如,张某,第一次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2024年9月在滕州市购买一套住房,经核实,张某家庭在滕州除该房屋外,名下另有一处商铺,在农村宅基地有一套自建房,没有其他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申请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利率、首付款比例执行。

缴存人家庭能否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相关规定: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因此,每个家庭最多只能使用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何将租房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符合贷款条件的枣庄市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前一年内缴存人办理过的租房提取,使用倍数法测算贷款额度时,可以将租房提取金额全部计入测算基数,即(申请前一年内租房提取金额+申请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测算倍数。

例如,张某,2024年9月购置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首次申请使用贷款,经查询,该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共计2万元,当年1月租房提取2万元,倍数法测算贷款额度时,可以将2万元计入测算基数,测算贷款额度为(2万元+2万元)×20倍=80万元。最终贷款额则结合征信、还款能力、首付款等其他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