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暧昧女同事 妻发现电脑隐藏亲密影片怒告小三

小伟(化名)与他的女同事小美(化名),因工作关系结识后展开暧昧交往,最终引发婚姻破裂。(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北市一名人妻小花(化名),指控她先生小伟(化名)与他的女同事小美(化名),因工作关系结识后展开暧昧交往,最终引发婚姻破裂,导致小花长期陷入精神痛苦。新北地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小美因介入小花与丈夫小伟的婚姻,须赔偿原告小花10万元。可上诉。

根据小花的陈述,她与丈夫小伟于多年前结婚并育有一女。然而,近年来小伟因工作认识了同事小美,两人逐渐发展出男女朋友关系。小花表示,夫妻之间的互动变得异常,尤其在她与女儿周末返娘家时,小伟整晚无法联系,隔天早上还醉醺醺地回应电话。这一异常行为让她起了疑心,夫妻间也因此逐渐疏远,最终她提出离婚请求。

直到111年1月9日,小伟才坦承与小美自109年6月起有性关系,且小花还在家中共用电脑上发现两人的亲密合照与影片。小花认为,小美明知小伟已婚,却依然与其维持长达20个月的恋情,并在期间多次发生性行为,这样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身心健康,甚至罹患了身心疾病。

对于小花的指控,小美则反驳表示,配偶权并非法律明文保障的权利,且婚姻生活的圆满安全与幸福也非属于法律应保护的利益范畴,因此原告所提的损害赔偿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她也主张,自己仅与小伟于109年9月及10月间有短暂的交往关系,并未如小花所言持续至111年。此外,小美强调自己已结束了与小伟的关系,且小伟的证词并未详细描述两人交往的细节,难以成为可靠证据。

小美还进一步指出,小花早在110年12月9日就已知晓此事,却拖延至112年12月28日才提起诉讼,这已经超过了法律上追溯时效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小伟的证词,两人从109年6月开始交往,期间有多次亲密行为,且该行为超出一般男女社交的范围,足以动摇婚姻的基础,影响小花的配偶权益。尽管小美对交往时间有异议,但法院认定,小伟的证词具有可信度,且其亲密行为对婚姻的破坏已构成对小花身心的侵害。最终,法院认定小美应对原告精神上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判处她须支付小花10万元的赔偿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