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与邻居有纠纷竟骑车尾随 冲撞他7次还泼侵蚀性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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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1名吴姓男子,因还疑邻居想要害他,竟骑机车尾随冲撞对方7次后,持刀及泼洒不明液体伤害对方,事后自己跑到派出所自首,被依杀人未遂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伤害罪,处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检察官侦查时认为,被告骑乘机车撞击告诉人骑乘之机车达7次。且见告诉人下车逃跑,仍骑乘机车追撞告诉人,并持刀且朝告诉人头部泼洒具侵蚀性之不明液体,导致告诉人眼睛受伤,依杀人未遂提起公诉。
判决指出,吴男长期怀疑邻居欲对其不利,而于2021年11月26日晚间18时许,骑乘机车,见被害人亦骑乘机车,竟尾随跟上,且在行进中冲撞被害人机车,趁被害人人车倒地起身之际接近被害人,高举刀械并泼洒不明液体,被害人为躲避吴男攻击而紧急徒步逃离,并大声呼救,民众发现后出面制止,被害人因此受有双眼化学性灼伤之伤害。
吴男于案发后到派出所,向值班员警表示有拿东西喷人家,但没有提到车子撞击或有其他纠纷,之后值班员警接到110勤务指挥中心的通报,有交通事故随即前往案发现场处理,到达现场后,经由告诉人之子的带领,前往告诉人的住处了解案发经过,告诉人向值班员警表示,甫遭被告骑乘机车撞击、遭喷不明液体等情事。
吴男虽未向值班员警完整陈述案发经过,但对于持不明物品喷人之伤害行为,已有清楚的描述,而被告经诊断为:「器质性情感精神病(因癫痫而合并情绪控制的精神障碍)」,心智年龄约12岁左右,大脑因长期不正常放电,处理速度不若常人,若没有仔细的询问,难以期待被告可以自己陈述全案经过。
法官审酌,被告虽然有7次撞击行为,但从影像、车损照片及告诉人的证词,撞击力道不大,且被告并没有直接撞击告诉人身体,而被告当时虽然持刀,亦没有进一步攻击,因被告与告诉人过往纷争看来,双方并无强烈的感情或财物纠葛,实难认定被告主观上有杀人的犯罪故意。依伤害罪,处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