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第二十条”的胜利,而是舆论的胜利

3月31日晚,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一名女学生在拿外卖时遭到校外三名醉汉的骚扰挑衅,三名男学生与三名醉汉因此发生了言语冲突。

随后三名醉汉强行闯进校内殴打男生。

一名醉汉用手卡住了男生孟同学的脖子,后者在感到窒息的情况下挥拳反击,将醉汉击倒在地。该醉汉头部撞击地面,因此做了开颅手术。

在警方将事件定性为互殴,双方还签订了和解协议。

4月1日,孟同学家收到办理此案的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来的《拘留通知书》,称孟同学涉嫌故意伤害罪。

孟同学进了看守所。

无需过多分析就可以看出来,孟同学的行为显然属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自救的正当防卫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往往会被定性为“互殴”,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孟同学。

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教授于2014年出版了一本《刑法的私塾》。他在书中谈到正当防卫时说,截至他完成书稿,历年来所有正当防卫者造成对方重伤以上后果,全都承担了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之痛,一言难尽。

2017年昆山反杀案在网络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当事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无罪释放。

人们本以为,此案之后,正当防卫的条文会被“唤醒”,谁知道它只是睁眼看了一下,然后又沉沉入睡了。

今年春节期间,张艺谋导演的《第二十条》讲的就是有关正当防卫的问题,该片引起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票房收入近24亿元。

由于这部电影有最高检全程度参与制作,很多人乐观地认为,这下子“第二十条”该真正被唤醒了。

但是4月1日的一纸《拘留通知书》再次让我们认清了一个现实:在实际的执法环节中,正当防卫依然不受待见。

原因不外乎两个:

其一,很多人的头脑里仍然习惯性地保有“谁受伤谁有理”的观念,司法人员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思维定势。

其二,执法机构认为,鼓励正当防卫不利于和谐稳定。当事人的权益在稳定的大局面前则是不值一提的小事。

他们意识不到,如果认可并鼓励正当防卫行为,那些习惯了张牙舞爪的货色将不得不收敛起自己的任性,社会安全性反而得到提高。

于是,他们在办理案件时将显而易见的正当防卫当作互殴来处理,将造成侵害人受伤的防卫行为当犯罪来追责。

当事人自然不服。

但如果他们只走法律程序,绝无胜诉的希望。

唯一的指望,就是舆论。

孟同学的家人将此案公开到了网络上。

4月12日,山东警方成立专案组并将此案提级办理。

这个案子有这么复杂吗?

当然不是。这是当地警方给自己一个台阶下。

4月14日,中央电视台对此案做了报道。

4月16日,凌晨2点,孟同学被取保候审回家。

目前,网上还在讨论此案究竟是不是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其实,根本无需这样的讨论——当三名醉汉被学校保安阻拦自己掰开围栏强闯进校后,他们就已经对三名男生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哪怕三名男生先动手,也都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更何况,孟同学被扼住喉咙有了窒息感才反击。

下一步,当地检察院一定会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遗憾的是,这不是“第二十条”的胜利,而是舆论的胜利。

设想一下,如果孟同学的家人没有将事发布到网并引起热议,如果没有多家媒体的介入并广泛报道,如果没有央视……

我想,孟同学大概率难免牢狱之灾,另外还得赔一大笔钱。

近年来,总有一些在指责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网友们的围观议论,认为这些报道和议论影响了司法机关办案。

请问:如果司法机关坚持依法、公正地办理案件,有什么必要去担心媒体的报道和网友们的围观?

只有主观上想办错案、冤案、黑案,想操弄法律的人,才会拒绝公众的围观及讨论。

司法公开的价值也正在于此。

我们不知道从3月31日夜到4月1日发生了什么事,让办理此案的高新区分局在双方签了和解协议后又发出那张《拘留通知书》,我们也没有任何依据称其中有什么勾兑,但这么大的变化着实令人费解。

所幸的是,现如今是一个网络信息时代,人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才扭转了案子的方向。

对高新区分局来说,此案只是他们办理的若干案件之一,但对孟同学来说,却是人生!

一个年轻的在校大学生,险些因此被改变人生。

千万不要觉得此案与自己无关,孟同学的经历,有可能发生在我们任何一个人身上。

所以,当出现类似事件时,咱们一定要积极围观、发表看法。因为帮助他人就是帮助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