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bang胜利丑闻】那些追星族的青春里,住的怎么会是这样的你们?

法律白话文运动 /专注于打造台湾法律文化的新媒体。

故事是这样的,从Bigbang胜利夜店逃漏税、性招待嫌疑开始,一连串韩剧更韩剧的事件就这样每天Update,每天有大批人坐等吃瓜,之后随之爆出来的郑俊英(知名代表作综艺2天1夜)黄金手机案,包括胜利、FTIsland崔钟训、CNBlue李宗泫、演员寒星老公都在群组里面,彼此分享性爱影片露骨对话,还包括胜利拉皮条的嫌疑、后续从黄金手机挖出来的2天1夜Kakao群组中非法赌博又是后话。

牵涉的事太多,今天我们就只谈谈「在群组分享性爱影片」这件事吧!

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台湾呢?

让我们按照行为先后来看看我们的刑法

刑法第315条之1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无故录音、照相、录影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并且第315条之2也有加重规定。

首先,无故就是指没有正当理由。

实务上对于为了证据所以窃录(经典案例老婆抓小三)算不算有正当理由是有争议的,有人认为虽然老婆不是通讯保障监察法的主体,但因为取得证据是合理的,而且通奸证据又不好取得,所以认为这样是「有故」,不成立犯罪

又或者像是记者访问的窃录,又牵涉新闻自由的层次,实务上会比较宽松的认定,虽然侵犯隐私,但这个手段如果是采访当中必要的行为,在衡量两个利益之后,则可能就不会认为是「无故」,这种时候就留给法官的心证啰!

那像这个案件,如果郑俊英先生开启摄像头要拍时,全程都不小心转成自拍模式,拍的不是女生而是自己,明显就是未遂(没有成功的犯罪),这时候难道就没办法了吗?第315条之2规定:「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有前条第二款之行为者,亦同。」这时我们就要看他有没有意图散布,也就是以有没有意图散布来决定他是不是有犯罪!

所以如果他的意图就是要在这个群组散布,跟里面的成员讨论女生如何又如何,即使开成自拍模式,他也成立犯罪!

不过因为他散布已经是事实,第315条之2有明文的加重事由,「制造、散布、播送或贩卖前二项或前条第二款窃录之内容者,依第一项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所以即使在台湾,成立犯罪也当然无庸置疑。

我们认知的「猥亵」?

把隐私的部分讨论完,接下来还有一条可以讨论的就是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释字617号把这条规定分为软蕊硬蕊

也就是跟暴力性虐待、人兽交的部分这种没有艺术、教育价值的不能散布,其他的要加封套。暂时不批评这个已经被批评到烂掉的见解。

但想给大家一个小思考,因为这条规定主要是要保护社会善良风俗,但是多数人的善良风俗作为保护的对象会不会跟言论自由保障多元声音的意旨相悖离?

禁止少数人性癖好的传布,其实就有可能产生以主流意见排挤或压抑其他非主流意见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恰恰正是言论自由所要避免的!

事件后的醒思

「我的生活不是你的A片」,希望他们真的诚实接受调查,为过去所做的赎罪,在没有镜头不用虚伪的人生,面对自己的错误。「加害者被害者的痛苦,也无法用同一个天平衡量。加害者的痛苦,是需要自行衡量、负责的义务。」那些受到伤害的女性,在本该是欢愉的事,又有多少人就此感到恐惧,活在随时可能名誉全毁的阴影下?应该没有人想要的是这种社会吧!

热门推荐》 ►国外的女生都很随便?被「父权」绑架的性自主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本文获作者授权,转载自「法律白话文运动」。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云论》提供公民发声平台,欢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请点此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