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东会通过3名独董全遭解任 泰丰提出澄清说明

因此,三位独立董事并未经股东会决议解任;还需遵循公司法第193条第1项规定,依股东常会决议,「委请外部专业人士进行鉴识会计专案」后,才能达到解任的条件。

泰丰认为,股东会所通过的是,股东的解任3位独董提案。以及董事会所提的『委请外部专业人士进行鉴识会计专案,以明独立董事并无提案股东指称之解任事由』案」。二个提案并成一案的议题。

因此,泰丰说明,三位独董解任,还必须完成「委请外部专业人士进行鉴识会计专案」后,才算完整。

泰丰已于110年9月1日发送召集110年9月9日董事会讨论议案之一,就是依股东常会决议「委请外部专业人士进行鉴识会计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