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灿2度交保「检方再抗告」 卷证最速件送达高院了
▲前桃园市长郑文灿涉贪二度交保,桃园地院9日晚间以公务车将检方抗告卷证送至高院。(图/记者沈继昌翻摄)
记者沈继昌、赵蔡州/桃园报导
前桃园市长郑文灿卷入土地开发弊案,桃园地院9日再裁定1200万元交保,检方不服当庭再提出抗告。检方9日晚间7点32分将抗告卷证递交至桃园地院,桃园地院晚间8点出动公务专车火速送件,专车于晚间8点40分左右送达高院,高院10日将依程序进行裁决。
▲郑文灿因贪污案9日上午2度现身桃园地院声押庭,经庭讯后9日下午快步踏出法院上车。(图/记者沈继昌摄)
郑文灿被查出涉嫌在任职桃园市长期间贪污收贿,经复讯后遭到检方声请羁押,桃园地方法院6日审理后认定他无羁押之必要,裁定他以50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出境与出海,同时禁止与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
检方不服当庭提出抗告,高院8日裁定全案撤销发回。桃园地院9日上午再次召开羁押庭,庭讯后裁定郑文灿以1200万元金额交保。桃园地院也曝光裁决理由,针对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中不违背职务收受贿络罪嫌部分,郑文灿虽否认犯行,然依声请书所附卷内供述及非供述证据判断,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洗钱罪嫌部分,郑文灿否认犯行,又依前开所述被告收受贿络犯罪嫌疑重大,而声请意旨所指台塑集团顾问廖俊松等人所交付的500万元现金,法律评价上属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钱罪之构成要件着重于有无掩饰及隐匿手段,依目前事证,声请人就此部分之释明不足,此部分应予驳回。
就泄密罪嫌部分,依卷内事证除廖O庭之供述或转述外(含衍伸证据),并无其他事证作为补强证据,至多仅能释明有可能有相关公务员泄密,尚难认泄密之来源及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应予驳回。
就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声请人以本件被告有上开所指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轻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此部分之声请意旨有据。
▲郑文灿9日出席羁押庭。(图/记者黄克翔摄)
至声请人认为被告有湮灭、伪造证据,及勾串证人之虞之情事,进而影响相关公务员及证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长一职后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于桃园市政府有影响力仍有疑义,且被告所犯涉及对价关系之构成要件,检察官亦未释明有哪些公务员知悉此等事实。
至声请意旨虽另以被告有秘书或司机等辅助人手,而有串证之虞,然依目前卷内事证,尚无从认定上开辅助人手有涉入。准此,检察官并未释明被告有勾串灭证之虞,就现今通讯发达之声请理由,即无从作为附随之声请标准。又目前交付款项之对向犯即被告台塑集团顾问廖俊松、廖○廷、台塑集团前副总经理兼发言人侯水文、前台塑集团总管理处总经理杨兆麟等人均已指诉碁详,且除高龄90岁之杨兆麟交保在外,其余被告均已裁定羁押禁见,本案案发迄今许久,相关搜证照片已显现在卷,故难认声请意旨就此部分之声请理由有据。
声请意旨虽以本案尚有诸多证据待调查及传唤,认有羁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发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园市长职务迄今已2年,难认有羁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备之羁押原因并非不得以其他强制处分替代。
考量本案对向犯嫌交保之金额,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认为本案准予新台币1200万元交保得以替代羁押,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潜在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检方当庭再度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