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当清洁队司机! 男2次被解雇杠上乡公所

郑男原任职花坛乡公所清洁队司机,后遭公所解雇,复职后,公所却以没职缺将其调任文书工作,薪水少了6230元,又以违反工作规则,记大过、小过及申诫共28次予以解雇,郑男不甘提告,要求复职并调回清洁队外勤工作、补足工资差额,彰化地院判决郑男胜诉,全案可上诉。(叶静美摄)

郑男原任职花坛乡公所清洁队司机,后遭公所解雇,郑男提出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历经三审胜诉复职,复职后,公所却以没职缺将其调任文书工作,薪水少了6230元,又以违反工作规则,不到1年期间内,陆续记大过、小过及申诫共28次予以解雇,郑男不甘再提告,要求复职并调回清洁队外勤工作、补足工资差额,彰化地院判决郑男胜诉,全案可上诉。

郑男自2005年起担任花坛乡公所清洁队司机,2019年8月间被解雇,郑男向彰化地院提出确认雇佣关系存在诉讼,历经三审,最终判决确定雇佣关系存在,郑男因此在去年1月1日复职,但公所以没有职缺为由将郑男调任文书工作,工资也由4万2000元降低为3万5770元,后又以他违反工作规则,11个月内记9次大过、17次小过、2次申诫,并于同年12月间以劳基法「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为由免职。

郑男主张,复职后,花坛乡公所将其改调为文书作业内勤工作,事先未与其协商,公所更持续对外招聘外勤清洁队员,且复职后的薪资3万5770元低于复职前之薪资4万2000元,为违法调动,要求补足工资差额7万1143元。

郑男主张,花坛乡公所所为的惩处非事实,密集有违比例原则,且其遭惩处之行为,实际上对于公所未造成危险或侵害其财产、商誉之重大影响,未达劳基法情节重大而得以解雇之条件,要求惩戒处分应予撤销、两造间之雇佣关系存在,并请求回复原职、补足工资差额。

花坛乡公所则主张,依「彰化县花坛乡公所清洁队队员工作规则」规定,公所得依现况需求指派队员工作之权限,且郑男被解雇后,所遗职缺由其他清洁队员替补,仅剩文书工作,未做不利之变更,且清洁队员也需配合参加训练及考取相关证照,无法按各人喜好择其工作;工资差额为外勤奖金,并无短少薪资情形;复职至今也有给与协助指导。

花坛乡公所指,郑男无心于业务,抗拒学习且不断抱怨,恶意利用脸书以不实发言、捏造扭曲事实抹黑公所,严重影响机关形象及声誉,严重违反劳工对于雇主最基本之忠实义务,给予申诫、小过及大过不等之处分,符合明确性及比例原则、终止两造间劳动契约,应属合法有效。

法院审酌,郑男复职前后,公所皆曾在网路张贴征求外勤清洁队员之征才公告,并非如公所所言没有外勤清洁队员职务,再者,郑男原担任司机,与复职后所做之文书工作,截然不同,非其所能胜任。调职后,工资由原本的42,000元降低为35,770元,调动对于郑男之工资,有不利之变更,显然构成不当调职。

法院判决,花坛乡公所应给付郑男工资差额7万1143元及利息,对郑男进行之惩处应予撤销,确认两造雇佣关系存在,并应将郑男调回清洁队外勤原职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