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碳与台塑河静钢铁拆伙 合资降级变合作

中碳28日发布重讯指出,中碳与台塑河静开曼公司、台塑河静钢铁兴业,104年9月30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的三方合约,因原先合作协议内容条件因故已无法进行,复于110年8月4日签订暂缓合作协议书,依协议书内容规定,于111年下半年启动合资协商,经整体评估考量后,中碳公司决定终止合资合作协议。

中碳发言人陈宜宏表示,三方合约原本的协议是,中碳与台塑河静开曼公司各出资50%,成立「台塑河静中碳(开曼)公司」,并由台塑河静钢铁兴业提供原料,将中碳在台湾的营运模式,在越南复制。

不过,他说,因涉及开曼实质经济法案和越南的竞争法案等问题,无法克服,合资公司仅有贸易功能,无法为合资双方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中碳董事会28日决定终止合资合作协议。

陈宜宏指出,虽然终止合资事宜,不过,中碳和台塑河静钢铁双方同意,台塑河静钢铁从112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的5年期间,台塑河静钢铁每年给予中碳,以比照其他客户交易条件,取得台塑河静钢铁轻油对外总销售量50%的跟价权,双方未来仍维持良好商业伙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