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布程序化交易委托新要求 券商有权拒绝、并向监管报告高频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为落实程序化交易管理新规,中证协日前起草制定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下发给券商。其中高频交易管理单列一章,除了对高频交易定义、额外报告义务规定之外,还提出高频交易的额外管理要求,即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该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财联社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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