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衝撞案致35死43重傷 陸檢察院批准逮捕「最高判死刑」
广东珠海11日晚间发生驾车故意冲撞行人事件后,不少当地民众前往现场献花致哀。图/美联社
就11日晚间,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35人死亡的驾车冲撞案,珠海检察院16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根据大陆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据央视新闻,今日,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珠海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珠海「11·11」驾车撞人案犯罪嫌疑人樊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报导称,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11月11日晚间,正值大陆两年一度,展示航空航天实力的盛会—第十五届中国国际航空航天博览会(珠海航展)开幕前夕,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发生一起驾车冲撞行人案件,据珠海公安后续通报,该案造成35人死亡、43人重伤。
事件发生后,引发各界舆论哗然,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大陆国务院总理李强做出指示和批示。习近平说,要快查明案情并依法严惩凶手,加强风险源头防控。
据陆方通报称,11日19时48分许,珠海市体育中心内发生一辆越野车故意撞人案件,嫌犯樊某(男,62岁)驾越野车强闯入市体育中心,连续冲撞正在体育中心内部锻练(体能训练)的市民。樊男逃逸时被警方追捕后,他在车上持刀意图自残,但被警方控制,其颈部严重受伤仍在救治中。
当时通报指出,警方初步查明,樊某对其离婚后财产分割结果不满而引发。
根据大陆《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大陆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据大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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