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政府隱藏了哪些債務?綠能,你我不能

健全财政必须结构于财政纪律之基础。路透

财政为庶政之母。唯有稳固政府财源,才能确保民众福祉与社会稳定;唯有良善财政管理,才能增进人民财富并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唯有财政永续经营,才能永保国家与社稷安康。然不论是在财源、管理或永续的面向,健全财政必须结构于财政纪律之基础。

财政纪律,不是政治人物的宣传口号、编了多少还债预算或选择性揭露的美丽数据;财政纪律,首重对于政府支出成长与规模扩张之节制,尤其最不应该透过恣意举债来极大化公部门预算,不仅排挤私部门消费与投资,甚至大剌剌地进行跨代际掠夺、债留子孙。

因此,公共债务法、预算法、财政收支划分法以及财政纪律法等法律,都对于政府举债,设有诸多限制。其中最重要之一,莫过于强制设定政府债务的天花板,也就是所谓的「债限」。

我国目前之债限规定,政府在其预算内,所举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债务未偿余额预算数,合计不得超过前三年度名目国内生产毛额平均数之50%;此一债限的规定,存在不少的缺漏。

首先,所谓公共债务,指政府为应公共事务支出所负担之公债、库券、国内外借款及保证债务;前三者定义明确,但保证债务则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最新决算,截至112年底,政府仅有两笔、合共22.5亿元之保证债务;按此,政客口沫横飞的「政府保证」,除这两笔外,都是空头支票。例如,「政府不倒、劳保绝不倒」;既然保证,就应该认列劳保10数兆元的潜藏负债。

此外,为何只有中央政府保证负债计入?各级地方政府经营事业,例如,捷运系统,岂无实质具保证性质之债务?

第二,我国公共债务统计主要采「现金基础」,此与国际规范不同。为更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债务负担,国际货币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于2014年所发布之政府财务统计手册(Government Finance Statistics Manual, GFSM)中,建议政府债务应采用「权责基础」,在债务发生时即予辨认、记录及报导,而非在现金实际支付时。

一般而言,以权责基础计算之负债大于现金基础负债,因此,我国政府公共债务统计有低估的疑虑。

第三,不满一年(短期)债务未偿余额数,不纳入债限规范。一般而言,政府短期债务举借,主要目的在于库款收入与支出时间并不一致,会产生资金调度需要,属「调节」性质,并非为筹措公共建设财源或弥补结构性之岁入岁出差短,故所形成的资金缺口,不需纳入债务未偿余额限制。

但短期债务排除于债限的计算,还是可能产生弊端。债务发行主体,可以在短期债务到期后,一再续借短期债务,以举新还旧、以债养债的操作方式,偷天换日地将长债变成短债,化长为短、以短支长,来规避债限。

第四,我国公共债务未偿余额预算数,不包括「自偿性公共债务」。所谓自偿性公共债务,系指经中央及地方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审议评估通过所举借之债务,可以计划未来营运所得资金或经指拨特定财源作为偿债财源之债务者。

姑且不论自偿与否之判定,系经由特别委员会审议评估所可能衍生的弊病,也不细究过往自偿性负债,每每有财源丧失或未达预计目标的情形,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没有自偿性公共债务的分类,我国特有的自偿性公共债务,并将其排除于债限之计算作法,是国际间政府会审制度的异类。

政府举借之债务,不论是经由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既然已经实际发生,举债就是举债,竟又以具自偿性为由,排除债限计算,这难道不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个人就学或企业投资等私人债务举借,难道可以具自偿性为由,而不受限?所以,借了钱可以不算,政府行,你我老百姓可绝对不行。

落实财政纪律,第一步可以从修正公共债务定义、政府借了钱就要计入债限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