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营电子支付业务许可申请书件 新增律师作为认证人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翻摄自国会频道)

立法院今(3)日三读通过「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专营电子支付机构违反法令时,主管机关可以「命令提拨一定金额之准备或令其增资」,另「信托契约」和「履约保证契约」等申请文件的认证除会计师外,增加律师作为认证人。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在去年12月5日、19日并案审查民进党立委郭国文等19人拟具「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条文修正草案」及民进党立委钟佳滨等19人拟具「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第38条条文修正草案」案;审竣后提报院会,院会讨论前,不须交由党团协商,立法院会今天完成三读。

郭国文在提案中指出,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自2021年修正后,欲申请专营电子支付的业务许可,须由发起人或负责任检具相关书件申请,但现行法规中须经认证的书件,仅会计师可作为认证人。然而,其中「信托契约」、「履约保证契约」的拟定,应由法律专业人士作为认证人,但是本法以正面表列方式仅列举会计师为认证人,而排除法律专业的律师,恐为立法时疏漏,因此有修正的必要。

三读条文修订为「经会计师认证之支付款项保障机制说明,及经律师审阅或会计师认证信托契约、履约保证契约或其范本之法律意见书或报告。」意及欲申请专营电子支付的业务许可,明定需经过会计师认证「支付款项保障机制说明」,另律师得以认证「信托契约」、「履约保证契约」或其范本之法律意见书或报告。

另外,为加强对电子支付机构之监理,以维持其财务健全与偿债能力,这次也三读通过钟佳滨等人参考银行法和保险法相关规定的提案,明定主管机关得要求违反法令、章程或其行为有碍健全经营之虞的电子支付机构提拨一定金额的准备或令其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