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宮是國家的:富國強兵,日本強制絕育的悲歌

当一个国家,担忧劣等人口繁衍... 图/欧新社

——日本优生保护法第一条(作者自译)

去年12月月初,日本一名六十多岁的妇人公开表示,自己在十五岁时,根据当时的优生保护法,以「遗传性智能障碍」为由,被强制结扎。由于失去生育能力,一生无法结婚,将对此提起国赔诉讼。

根据日本律师公会联合会的调查,在该法从1948年立法到1996年废止的近五十年间,施行了约八万四千件的绝育手术,当中有一万六千多件未经当事人同意,女性则占70%。而本案作为首例,除了个案救济之外,也希望能让日本政府正视这段血迹斑斑的历史。

过去的强制绝育手术中,有超过一万件未经当事人同意,其中女性占了70%。图为示意图,非当事人。 图/路透社

▌「增产报国,汰弱留强」的优生政策

优生政策在日本的历史渊源,最早可追溯至明治维新,国家开始将人口政策作为治理一环。当时最为代表性的,就是以「富国强兵」为由,随着继受西方法律,一并导入堕胎罪。

到了1930年代,为了防止「劣等人口繁衍」造成「汰强留弱」的人口反淘汰,日本民族卫生学会公开倡议「应对精神病患与犯罪者强制绝育」,而大日本医师会,也呼吁「应对有遗传疾患者强制绝育」。在1940年通过的「国民优生法」第一条即写着:

为遏止患有恶质遗传疾患者增加,增加健全者人数以达提高国民素质目的,特制定本法。

而在战后所制定的「优生保护法」当中,在当时医界的主导之下,新法的优生学思想反而更加浓厚。在新法当中,非遗传所导致的汉生病、精神疾病、智能障碍等均也被纳入了绝育手术的适用范围内。

本案原告的智能障碍,是因幼年时手术麻醉的后遗症所引起,但仍被迫接受了绝育手术。而在今年七月取得的诊断书上,记载着绝育原因为「遗传性智能障碍」,但家族中无人有相关疾病。家属质疑,诊断书上的「遗传性」,是在当时的国家优生政策下,医师为了手术顺利通过审查而捏造的。

在「优生保护法」前,人们没有选择的权利,因为从遗传疾病到非遗传所导致的汉生病、精神疾病、智能障碍,都被视为应当透过绝育断绝的劣质人口。 图/路透社

▌「被同意」的患者与家属

根据优生保护法的规定,绝育手术是由医生基于公益向政府的审查会提出,当中虽然有本人同意的要件,但若本人为未成年、精神疾病或智能障碍患者,则可由家属代替本人同意。

因患有轻度智能障碍,在未成年时于父亲同意下,被施以绝育手术的饭冢小姐(假名),在接受NHK采访时表示,父亲在死前,曾对痛苦一生的女儿留下一封书信,表示当时是——

在服从优生保护法之下,被迫盖下印章。

记者也访问到曾经参与过术前诊断的精神科冈田医师,他则表示:

虽然现在听起来像在找借口,但当时没有任何人觉得优生保护法有问题,我当时也觉得对这些人进行绝育手术是理所当然的。

在这样「理所当然」的气氛之下,所谓「家属或本人同意」,背后也很可能有着医师、亲戚等旁人的压力、家人担心老后无力扶养、或者万一新生儿亦有先天疾病,将会「给社会带来麻烦」等种种苦衷。而这些苦衷的根源,仍是社会基于优生学的歧视思想,并未提供一个障碍者能自立安居的环境。

老后无力扶养、旁人压力、给社会带来麻烦?种种外在因素都是所谓「家属或本人同意」背后的苦衷。 图/路透社

▌完结的恶法,未完的清算

1986年,在当时的身心障碍者国际(DPI)日本会议成员的呼吁下,成立了「DPI女性身心障碍者网络」,并针对绝育与堕胎手术两大议题,提出了修改优生保护法的要求。到了1995年,在社会运动串连以及议员们的施压下,日本政府终于在1996年通过了新的「母性保护法」,删除了绝育手术的相关条文,国家对身心障碍者所进行的绝育手术,终于走入历史。

然而,数十年来被夺去生育能力的受害者们,其身体与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并不会随着修法而就此消散。在有过类似政策的德国与瑞典,均对受害者进行了道歉与补偿。但日本政府则认为过去的绝育手术均是依法行政,政府并无过错,自无道歉或补偿的必要。

对此,运动团体则积极参与国际人权公约对日本的审查过程,诉诸国际压力。公民政治与权利公约(ICCPR)的审查委员会,在1998年的审查意见中,要求日本政府做出必要的补偿,并在往后重复强调此一要求。

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的审查委员会,也在2016年的审查意见中,要求追究加害者责任,官方道歉以及补偿。但日本政府的态度从未改变,使得受害者选择走向法庭。

日本政府终在1996年通过了新的「母性保护法」,删除了绝育手术的相关条文,但对过去的伤害,却不认为需要道歉或补偿的必要。 图/路透社

▌「我是为你好」

以淘汰劣等国民为宗旨的日本优生法制,除了对当事人的伤害外,也助长了社会上对身心障碍人士的歧视结构。即便修法已届二十年,但DPI女性身心障碍网络在报告书中指出,尽管强制绝育已遭废止,但发自「善意」的歧视依旧存在。

例如有因后天糖尿病所致的视障者,在产检时被医师以身障会遗传为由建议堕胎。也有妇产科医师对障碍者的配偶建议,为了省却照护时清理月经的麻烦,不如拿掉子宫。甚至也有障碍者在看诊时被医师质疑——

障碍者怎么会有性行为。

身心障碍者有性欲,也有权生育,其自主权并不因身心障碍而可以被任意剥夺。提供一个障碍者亦能自主自立的环境,才是国家社会的责任。从「为了国家民族的未来」,转换成诊间里、日常中的「我是为你好」,反而更显示出问题的根深蒂固。

只希望对过往的错误政策,透过司法诉诸转型正义,能够成为成功扭转歧视的第一步。

尽管强制节育已走向历史,社会上对于身障者的隐性歧视依然不减;甚至也有障碍者在看诊时被医师质疑,「障碍者怎么会有性行为。」 图/法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