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逝遗产欲给相依为命妹妹!离家改嫁母突出现...说她要全拿

▲母外遇改嫁、父早逝,小姊妹2人相依为命。(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图文/CTWANT

小瑛上个月来遗嘱协会做法律咨询,她的故事有点坎坷,也令人感伤。

她父母亲在她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当年她母亲外遇,所以母亲不要小孩,不要财产,毅然的选择跟了另一个男人,而母亲离开家庭后,就再也没有和小瑛一家人联系过,母亲这个概念对她来说,是陌生的,遥远的。

也因此,小瑛和姊姊二人从小是跟着父亲长大的,她父亲在一家工厂上班,钱赚得虽不多,但是个好爸爸,只可惜爸爸也在她国中时就因意外过世了,所以小瑛的姊姊从高中起就开始读夜间部,白天打工,晚上上课,一人身兼父职母职,照顾小瑛长大。

小瑛知道姊姊对自己的付出,因此对姊姊也是非常尊敬,因为在小瑛心中,这位姊姊就等于是自己的爸爸和妈妈一样,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到了小瑛出社会之后,两人的感情都还是很好。

小瑛的姊姊为了照顾小瑛,牺牲很多,一直未婚,但命运弄人,小瑛姊姊一年多前就检出第四期肺腺癌,医生告诉她们姊妹,时间最多仅有半年,七个月之后,小瑛姊姊就过世了。

小瑛姊姊过世前,有和小瑛谈到遗产的问题,不过小瑛姊姊那时候认为,她在世上只有小瑛一个亲人,她或许已经忘记自己还有一个母亲,又或是不确定自己的母亲还活在世上,所以也没想太多,也没有立遗嘱,姊姊很单纯的认为她将来的遗产应该都是小瑛的,所以最后在没有立遗嘱的状况下离世了。

小瑛没想到不久之后,她这位从小就抛弃她们的母亲,不知从何处知道这个消息,居然出现了,而且母亲表明是小瑛姊姊的合法继承人,要求将姊姊的遗产全部交给她。

小瑛完全不能接受眼前这位陌生人,是从小就抛弃她们姊妹的母亲,这个从来没有尽过一天扶养义务的母亲,居然可以继承姊姊的遗产,而且继承顺位还优先在她之前。

听了小瑛的故事之后,我很为她难过,但若依据台湾现行的法律,恐怕难以为小瑛找到正义,但透过她的案例,希望能让更多人了解遇到类似状况的处理方法。

首先,她的母亲是否为继承人呢?

这点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依民法第1138条之规定,在血亲继承人的顺位部分,父母的继承顺位是优先于兄弟姊妹。

也就是说,因小瑛姊姊无子女,所以当小瑛的母亲还在世时,小瑛姊姊遗产的继承人就是母亲,小瑛和姊姊两人当时未确认母亲是否仍在世,这一点可以说是错误的第一步。

那么小瑛的母亲没有尽到母亲的照顾责任,是否会影响她的继承权呢?

这是个值得深思讨论的话题。

首先,台湾法令并未明文规定,未尽扶养义务的父母或是子女是否会影响其继承权,因此他们的继承权原则上并不会受影响。

但这一点,在中国大陆的继承法却有一条规定,就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因此,如果小瑛的事情是发生在中国大陆,那么小瑛只要证明母亲并未尽扶养义务,那母亲就不可以要求继承。

从合理性来看,不论是父母对子女或是子女对父母,既然生前不尽扶养义务,等对方过世之后却可以跳出来主张继承,的确是不合理,因此中国大陆的立法可以当作我们修法的参考。

但在修法之前,如果有类似情形的人,要如何破解这种状况呢?

答案是预立遗嘱,并用遗嘱剥夺对方的继承权。

虽然剥夺继承,法律上未规定一定要用遗嘱,但因为遗嘱的做成有严格规定,容易举证,所以建议有小瑛姊姊这种状况的人,可以利用遗嘱方式,并在遗嘱中叙明事实,以对方未尽扶养义务,已属「重大虐待」为由,剥夺其继承权,这在台湾法院是允许的(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号民判)。

不过,是否可以剥夺继承权,也并非由被继承人说了算,或许当年小瑛的母亲离家是有不得已的苦衷,因此最终是否可以剥夺继承权,常须由法院判决确认,为了预防日后剥夺继承权诉讼失败风险,因此建议最好在遗嘱中另预先记载,如无法剥夺时,则仅给予最低特留分,然后将其余财产保留给自己想要照顾的人,这种遗嘱记载方式,才是最保险的作法。

以本案为例,若小瑛的姊姊当时有预立遗嘱,且有像上面所说的记载,万一法院认定母亲的继承权还在,那么最坏的结果,也只是仅需要给母亲特留分而已,而不是遗产的全部。

望着失望难过的小瑛,我也爱莫能助,如果她和姊姊能早一点来协会寻求帮助,或许结局就不一样了。

祝福小瑛,希望她早日振作重新出发,在天堂的姊姊一定也是这样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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