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五、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九条

【新《条例》】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原《条例》】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删除了落选人选和未获通过人选安排的内容。

(本章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四、选拔任用条件第十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二、民主推荐第十五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一、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七条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一、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七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八、民主推荐第二十一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六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九、民主推荐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九、民主推荐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条第一章 总 则_二、总则第二条第五章 考 察_一、考察第二十三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一、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二、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八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三、选拔任用条件第九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一、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一章 总 则_三、总则第三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一、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_五、总则第五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六、民主推荐第十九条第五章 考 察_八、考察第三十条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一、民主推荐第十四条第七章 任 职_三、任职第四十二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_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一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二、交流、回避第五十五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一、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构建科学管用的选人用人机制—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三章 附 则_四、附则第七十条第十三章 附 则_四、附则第七十条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七、民主推荐第二十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三、讨论决定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一、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六、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六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四、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四条第七章 任 职_五、任职第四十四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一、附则第六十七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二、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二条第五章 考 察_二、考察第二十四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五、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九条第五章 考 察_五、考察第二十七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一、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一、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四、选拔任用条件第十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二、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二条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四、免职、辞职、降职第六十条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一、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四、选拔任用条件第十条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五、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五条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一、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条第七章 任 职_四、任职第四十三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二、附则第六十八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一、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六、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六条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_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三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二、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八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二、交流、回避第五十五条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三、民主推荐第十六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四、民主推荐第十七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一、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七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二、民主推荐第十五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二、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八条第十三章 附 则_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二、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八条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_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六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六、民主推荐第十九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四、选拔任用条件第十条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三、民主推荐第十六条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第一章 总 则_三、总则第三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六、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六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四、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八条第一章 总 则_四、总则第四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一、附则第六十七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六、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二、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八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二、交流、回避第五十五条第七章 任 职_一、任职第四十条第七章 任 职_五、任职第四十四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六、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六条第七章 任 职_五、任职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一、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三、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七条第一章 总 则_四、总则第四条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二、民主推荐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