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地震受灾户请留意 个人灾损书审金额调高至30万

新竹市0403地震灾情的车辆,竹市税务局已减免牌照税。(新竹市政府提供/陈育贤新竹传真)

为协助遭受不可抗力灾害的民众,加速灾害损失报备及审查流程,中央已调高个人灾害损失书面审核金额为30万元,新竹市税务局提醒民众,可凭国税局核发的「灾害损失证明」,列报灾害损失列举扣除,但已有保险赔偿、救济金部分,应列为灾害损失的减项,按实际可扣除金额列报。

此外,房屋毁损面积3成以上、土地有流失情形或汽车、机车(151cc以上)有受损,可向竹市税务局申请房屋税、地价税及使用牌照税减免。

竹市税务局表示,各地区国税局为协助遭受不可抗力灾害的受灾民众快速取得稽征机关核发的灾害损失证明,共同修订调高个人灾害损失书面审核金额由15万元调高为30万元。

竹市为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辖区,北区国税局公告辖区损失的受理期间,统一由30日延长至3个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个月),便利辖区纳税义务人因113年4月3日震灾造成灾害损失者,有充裕时间清理家园及申请税捐减免。

税务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受损财产,如为交通工具、家具、冰箱、电视及冷气机等,应根据购进日期、价格及已使用年数,依所得税法第51条规定,按平均法计算折旧估算未折减之金额,列为灾害损失金额;如属可修复使用者,须以修理费核实认定,但其金额不得超过原取得价格。

另外,房屋部分受损者,须以修理恢复原状的修理费用核实认定损失,但有残值或尚可利用者,应估价扣减。

税务局同时提醒,如房屋因地震受灾,毁损面积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税减半征收;5成以上,必须修复始能使用者,房屋税全免。如经派员现场勘查认定者,得免检附有关证明文件。

如汽车、机车(151cc以上)有受损,短期内可修复者,须检具里长、消防或警察等相关单位及修车厂出具等证明文件,申请退还自灾害日起至车辆修复日止已缴纳的使用牌照税;若车辆受损已无法再使用者,请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税务局会主动退还无法使用期间已溢缴的牌照税。

竹市民众只要于申报期限内填报个人灾害损失申报(核定)表,并检具受损财产的照片及有关凭证,向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申请,如申报损失金额在新台币30万元以下者,国税局将予以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个人灾害损失相关书表,请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自行下载及列印。

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北区国税局新竹分局电话(03)533-6060或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将有专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