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灾损书面审核金额 财部调高至30万元

该局指出,此次调整个人灾害损失书面审核金额,系参酌87年至113年第1季消费者物价指数累计平均涨幅、营造工程物价指数累计平均涨幅、国产与进口品物价指数累计平均涨幅,并综合考量国税稽征人力及外界反映意见,将个人适用灾害损失书面审核金额,由15万元调高为30万元,加速灾害损失报备及审查流程,以简政便民。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主动协助及辅导0403花莲震灾受灾户申请各项税捐减免,秉持从优、从宽原则,除于灾害发生后迅即成立「花莲震灾紧急应变小组」,并将该局辖区(新北市、桃园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县、宜兰县、花莲县、金门县及连江县)申请灾害损失的受理期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个月),俾辖区纳税义务人有充裕时间清理家园及申请税捐减免。

该局补充提醒,纳税义务人可凭国税局核发的灾害损失证明,在114年5月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列举扣除,但已有保险赔偿、救济金部分,应列为灾害损失的减项,按实际可扣除金额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