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来没讨债 男子恐失千万
台东张姓男子于88年借给友人新台币1260万元,虽然朋友避不见面,但张男并未积极追讨债务,结果12年转眼间过去,张男日前控告友人诈骗,却因为过了追诉期,检方予以不起诉处分。
据调查,张男友人当时虽然开了2 张支票担保,支票日期在89年底,但支票并未兑现,朋友也避不见面。日前张男感觉受骗,向台东地检署控告朋友诈欺。不过,张男行为是在刑法修订前,诈欺罪追诉期是10年,因此检察官予以不起诉。
台东地方法院表示,张姓男子可选择到法院向朋友提起支付命令,如果友人愿还钱,张男就可以追回欠款,如果对方赖帐,就必须进入诉讼程序,但张男必须缴一定金额的保证金;重要的是,如果过了追诉期,恐怕也是白忙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