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女子被丈夫暴打致死,生前自述:我怕我死在那个家里

对于家暴,只有零次与无数次之分。只有当一个人处于愤怒之时,才是个人品性最真实的模样,倘若一个成年人连自己的言行举止都无法控制,从而对身边人大打出手,此时三观已经定型,又何必心存侥幸给对方机会呢?

2009年8月份北京某医院接收了一个肚子高高隆起的26岁的女病人,当医护人员推着病床赶往手术室时,旁人都以为这不过是一名孕妇临时生产罢了。可在10月19日,该女子的生命永远终结在了这一天。难道生孩子会有如此大的生命危险吗?

显然不是,根据医生对女子的初步检查,她根本就不是什么孕妇,肚子如此囊鼓只是因为都是肺部裂伤血块堆积而成。除此之外,女子身上还有多处骨折、身体淤血等症状。得到女子死亡消息的母亲,悲痛欲绝地拨打了报警电话,原来该女子竟是被打死的!而罪魁祸首竟是她同床共枕的丈夫。

2008年3月份,对爱情充满期待的珊珊遇见了身处公司高层的王光宇,一副正人君子做派的王光宇很快就获得了珊珊的芳心,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个,更是让珊珊认为他就是那个良人。因此在见过双方父母之后,两人在2008年12月15日迅速成为了夫妻。

然而婚后,一切都发生了变化,王光宇再也不是珊珊心中那个在婚前对自己温柔细语的贴心人,而是对自己动辄打骂。一开始珊珊还对王光宇有些容忍,认为他只不过是压力太大,再加上也要面子,珊珊不愿让其他人知道自己婚后的惨样。

因此珊珊谁都没有告诉,包括自己的父母。然而2009年3月,长期遭受家暴的珊珊再也忍不住了,第一次向外界求助的她跑回了娘家,向母亲说出了自己的遭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王光宇自婚后对珊珊长期进行殴打,使得珊珊不堪忍受而逃回了娘家,王光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条,违背了法律。同时家暴行为也是夫妻之间的重大过错,此时的珊珊趁着事态没有一步步严重,完全可以上诉法院要求离婚。

可王光宇得知珊珊回了娘家之后,却装作一副可怜模样恳求珊珊回家,对王光宇还存有念想的珊珊当下就被王光宇的三言两语哄了回去。可珊珊却没想到即将迎来的是更黑的深渊,为了惩罚珊珊逃回娘家,王光宇不仅实施殴打,甚至还对珊珊人格极致羞辱。

身体精神濒临崩溃的珊珊再一次逃回家中,这次她确实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可没多久之后,珊珊又亲自撤销了离婚申请。只因为她收到了王光宇的一条短信:“你要是敢跟我离婚,你的家人以后别想好过!”

在遭受长期家暴的这段时间,珊珊知道了王光宇并不是其父母的亲生儿子,而是抱养来的。其父母因为膝下无子因此对他的行为多有纵容,也正是因为如此,性格愈加狂傲的王光宇曾因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法院判处了两年的有期徒刑。

清楚了王光宇的经过,珊珊知道他必定会说到做到,无奈之下只好又回到了那个地狱般的家中。2009年8月11日,是珊珊最后一次向外界求助,母亲看到满是伤痕、腹部高高鼓起的珊珊躺在家门口时,悲痛欲绝,立马送往了医院治疗。可深受重伤的珊珊也自知命不久矣,如今拖着这个孱弱的身子回家,无非就是想见见父母最后一面。果然,经过两个月的抢救,珊珊还是离开了这个世界。

这个北京女子北京女子被丈夫暴打致死,生前自述:我怕我死在那个家里,所以才逃回家中见父母最后一眼,但最终因腹部隆起全是淤血还是死亡,可法院却只判六年半,这又是为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珊珊与王光宇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定然是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同时王光宇不知悔改,根据调查,从王光宇与珊珊结婚起就开始进行殴打,甚至到后来还通过侮辱妻子人格而使得珊珊精神上饱受摧残折磨。如此长期对珊珊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

根据法医对珊珊死因的调查,结果表明正是出于王光宇的一次次殴打导致身受重伤,最终即便是经由抢救也无法拯救生命。在法院的审理下,2010年7月份以虐待罪判处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6个月,附带民事赔偿81万多元。

珊珊的生命已经终结,即便是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可王光宇的一生还很长。据悉王光宇在服刑期间因表现优秀还多次减刑最后于2014年年初刑满释放,出狱后不久,王光宇又与一名23岁的女性办理了结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