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少女车祸竟掉出玩具枪 警究办裁定结果出炉

台中市2名少女2日无照骑车双载,因车祸摔车从置物箱掉出1把疑枪枝物品,一审裁定3人不罚,可抗告。(本报资料照)

台中市2名少女去年无照骑车双载,与1部自小客车发生碰撞,机车倒地后竟从置物箱掉出1把疑枪枝物品,遭网友爆料,警方追查是1把玩具BB枪,将2少女及池姓车主等3人依违反社维法究办。一审认定,因3人持该枪有无危害秩序部分,警方没具体事证,不能仅凭持玩具枪就认违法,裁定3人不罚,可抗告。

据了解,摔车掉「枪」照,在网路流引发热议,警方传2名少女到案说明,循线查到机车池姓车主厘清,车主称为驱狗在机车内放玩具BB枪,但警依社维法第65条第3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携带类似真枪之玩具枪,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罚锾」。

警方指出,当时14岁蔡姓少女向25岁池姓男性友人借车后,无照骑车搭载15岁刘姓少女外出兜风,行经东区旱溪街、十甲东路口时却发生车祸,2少女跌到手脚擦挫伤,送医后无大碍,但未成年无照骑车,警方到场处理时当场开给1张无照驾驶的罚单。

其中有一名少女发现后,虽赶紧将玩具BB枪放回机车置物箱内,但有目击民众仍拍照,池姓车主虽向警方说明原因,但3日仍将2名少女及池男共等3人依法究办。

蔡姓少女答辩,他向池姓车主借车骑走时对方不知道,没有刻意翻开置物箱外套里头的东西,刘姓少女也称不知车厢内有玩具枪,所以没有证据显示2人事先知情。

台中地院表示,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5条第3款定的处罚要件,须行为人客观上有携带类似真枪之玩具枪行为,且有危害安全或惊吓他人之情形。携带玩具枪是否达妨害公共秩序、扰乱社会安宁,须审查行为人包括,言词举动、时间、地点及身分,非持有类似真枪之玩具枪遭查获就一概用该法条处罚,裁定3人均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