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度犯案!公车之狼性骚扰 女学生拒绝和解求重判
基隆一名黄姓男子因在公车上对一名16岁少女进行性骚扰,被警方依《性骚扰防治法》送办。(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基隆一名黄姓男子因在公车上对一名16岁少女进行性骚扰,被警方依《性骚扰防治法》送办。黄男在法庭上坦承犯罪,并表达歉意及和解意愿,但因他有多次类似前科,法院仍以犯罪事证明确,判处其3个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根据调查,案件发生于112年暑假期间,当时被害少女着便服搭乘公车,未携带书包等显示其学生身分的物品。黄男趁车上人多拥挤之际,对少女有不当肢体接触,以其左手手背、左手手指接续点触少女右大腿外侧数次,又趁下车前按位在少女左侧窗户旁下车铃之机会,以其左手手背及左手手臂滑过少女右大腿外侧,事后少女向母亲诉说,母女随即前往警局报案。少女事后表示,这起事件让她搭公车时心生恐惧,对黄男无法原谅,并要求法院从重量刑。
黄男在法院审理期间坦承犯行,并表示愿与被害人和解,但被害人及其母亲强调,这已是黄男第三次犯下类似罪行,认为他以精神疾病为借口逃避责任,无法接受和解。检方指出,黄男自2011年至今已有4次因性骚扰相关罪行被起诉,其中2次遭判刑确定。检方并提及,若黄男因疾病无法控制行为,应主动寻求治疗,而非一再犯案,犯罪后再试图和解求轻判。
基隆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黄男行为构成修正前《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的罪行,考量其经济困难、愿意认罪并表达悔意,最终依简易程序判处其3个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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