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公车狼屡犯不改 假装跌倒对2女性骚扰

台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去2023年11月搭公车,先后对2名女性乘客性骚扰。(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去2023年11月搭公车,先后对2名女性乘客性骚扰,经警方调查后,依照性骚扰防治法起诉。近期,台中地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被告阿德处以9个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阿德于2023年11月21日搭乘台中市310路公车,坐在左侧倒数第3排靠走道座位上,于310号公车行经台中市西区台湾大道2段与梅川东路口时,见A女独自站立在司机右后方之走道,起身往A女方向移动,于经过A女身后时,乘A女不及抗拒之际,右手碰触A女臀部1次。

又于11月23日分别搭乘304路公车,假借公车行进颠簸,作势欲跌向B女,乘B女不及抗拒之际,趁隙徒手抚摸B女双腿之大腿、小腿,又于同日7时37分许下车前,经过B女身边,再次乘B女不及抗拒之际,徒手碰触B女肩膀等身体隐私处。经2名女性在案发后均提出申诉,并由警方依据性骚扰防治法进行处理。

阿德固坦承有搭乘304号、310号公车,并有经过、靠近告诉人A女、B女身体,惟矢口否认有何性骚扰之犯行,辩称:公车中间走道狭小,行驶中难免摇摇晃晃,我身形庞大,下车时是不小心擦到告诉人B女手臂;112年11月21日那次,我下车之前手是扶着公车栏杆,当天是因为公车的窗户都被两边广告贴住,我看不清楚我要下的站到了没,才走到前面;公车监视器画面看不出我有碰触到告诉人B女身体任何部位,告诉人A女部分我也没有碰到她,一切以公车监视器画面为准等语。

法官指出,被告在公车上的不当行为,已构成性骚扰犯罪。虽然被告否认其犯行,辩称行为纯属不慎,但依据监视器画面及多名证人的证词,法院认定其行为属实。

法院审酌,被告有窃盗等前案纪录,竟为逞一己私欲,不思尊重他人身体自主权利,乘告诉人2人不及抗拒之际,而为上开性骚扰行为,造成其心理阴影及情绪压力,漠视他人法益,欠缺法治观念,所为实值非难,且参被告前因多次违反性骚扰防治法案件,经法院判刑确定,却仍不思改进,依性骚扰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性骚扰罪2罪,各处有期徒刑5月,应执行有期徒刑9月,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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