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遭继外公性侵 妈妈气炸了要他赔300万

5岁女童遭继外公非礼。(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东5岁小女童小花(化名)跟外婆同住,却遭继外祖父阿德(化名),分别于住家、某学校操场周围树丛中,及自用小货车上性侵,但阿德始终不认罪,最终被判刑13年,小花的妈妈因此提出损害赔偿,要求阿德赔偿他与小花各15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求偿有理,应予准许。

原告主张,阿德为小花外祖母之再婚配偶,为小花之继外祖父,阿德明知小花为未满7岁之幼童,性观念未臻成熟,并无完全之性自主同意能力,分别在其居所内、某学校操场周围树丛中,及自用小货车上,违反小花之意愿,以其生殖器摩擦插入小花生殖器内之方式,以此方式对小花强制性交各1次(共3次),遭法院判决,各处有期徒刑8年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小花母认为,阿德已严重侵害小花身体权、贞操权及性自主权,致小花身心受有重大伤害,原告小花母为小花之法定代理人,因阿德对小花之侵害,造成小花母身分权、监督权等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之身分法益受严重侵害,且情节重大,爰依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被告应分别给付原告小花及其母亲各150万元。

阿德则辩称:我没有做那些妨害小花性自主的事,我认为不应该赔偿原告等语。

法官审酌,被告为逞一己私欲,对年幼之小花为妨害性自主之侵权行为,致小花身心受创甚钜,且案发时小花仅系5余岁之儿童,尚在母亲保护教养之中,其智识未熟,对被告无防卫心,因而遭被告以上开手段不法侵害,致小花身心受创,难谓小花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教养之身分法益未受不法侵害、且无情节重大之情事,则原告分别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慰抚金,核与上开规定,并无不合。复参酌被告案发后始终否认有对小花强制性交,毫无悔意等一切情状,认小花及其母亲分别请求被告给付150万元,应属适当,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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