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行时丨私拉“电线”,小心侵权

案情回顾

原告为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一楼房屋业主,被告马某某为该小区同侧三楼房屋业主。2023年4月,被告马某某从楼栋外墙的配电箱内引出电源供自家使用,电线布设在楼栋外部并经过原告住宅的阳光房顶部,原告认为此举给自家造成安全隐患,多次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解决此问题,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某拆除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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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被告马某某从楼栋外墙的配电箱内引出电源,电线布设在楼栋外部并经过原告住宅的阳光房顶部,其行为未经供电部门的许可,且存在安全隐患。原告作为相邻业主,有权要求马某某消除危险,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马某某拆除电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相邻损害防免】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要防止和避免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如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时,要注意避免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